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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章清理意见的公告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5 加入收藏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21〕4号)的要求,相关单位已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意见报送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现将各单位报送的规章清理意见汇总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398583574@qq.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430071)。征集时间: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5日。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李莉联系电话:(027)87235202、18171319555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报送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规章清理情况的函》及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汇总表                                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5日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汇总表序号单位文件名称清理进展废止/修订理由1省公安厅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1号)拟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符,拟对第六、七、八、十一、十四条内容做相应修订。2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2号)拟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相符合,拟对第六、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内容做相应修订。3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拟修订一、建议删除第九条(二)、(三)。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附件1序号24已取消该2项证明事项。二、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报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理由: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批流程和企业负担,建议将该条涉及的三资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港口汽车滚装业务也一并下放给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三、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理由:《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附件1序号25已取消该2项证明事项。4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拟修订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持有省国防科工部门(省委军民融合办)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理由:与《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保持一致。5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拟修订一、建议删除第八条“确需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应按照....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二、建议删除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可预见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理由;上述两条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不符。6省林业局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拟修改建议将第十七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修改为“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八)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在我省的管理办法中将重点工程明确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更有利于重点项目落地。7省林业局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拟修改该办法无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内容,但此规章已与目前国有林场功能定位、职责使命不相适应,急需全面修订。8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拟修改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理由:第十一条中对承揽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做了限制,建议仅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规定。9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拟废止缺乏实效性10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拟废止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和流转方式,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一致。1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拟废止与上位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不相适应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拟废止已被现行法律法规所替代1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拟废止相关工作已停止14省水利厅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拟修订建议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理由: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15省水利厅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拟修订建议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理由: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16省水利厅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拟修订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理由: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17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拟修改由于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该规章部分内容不适应契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建议修改。一、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修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理由:省政府《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7号)。二、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取消。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三、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税额和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应当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理由:根据征管实际表述更加准确、完整。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凡未实行委托征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资料,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中“凡未实行委托征收的地方”。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四、建议废止第十六条第(四)款内容: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的,减征或免征 。理由:现行政策中,政府行为的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均应给予补偿。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费可直接抵减重新购房款后计征契税;土地征收一般是按市价评估进行补偿,与重新承受土地无直接联系。这一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我省颁布190号政府令至今,并未制定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实施办法,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无法操作。五、建议删除第二十条“在汉中央及省直单位房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由省财政部门负责。”理由:契税属地方收入,属地征收。六、建议删除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收,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属哪一级政府批准的,哪一级政府财政部门为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属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契税,省财政部门、省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为征收机关和代收代缴机关。所收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七、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2‰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滞纳金比例按征管法规定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八、建议将第二十六条改为“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理由:省政府《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7号)。九、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契税征收的规定同时废止。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其契税征收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7年10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前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中“对1997年…”之后部分。附件: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汇总表.xls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214号)的要求,相关单位已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意见报送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现将各单位报送的规章清理意见汇总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398583574@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430071

征集时间:2021315日~2021415

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李莉

联系电话:(0278723520218171319555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报送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规章清理情况的函》及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汇总表

  

                              湖北省司法厅

2021315

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清理汇总表

序号单位文件名称清理进展废止/修订理由
1省公安厅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1号)拟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符,拟对第六、七、八、十一、十四条内容做相应修订。
2省公安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2号)拟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实际不相符合,拟对第六、十二、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内容做相应修订。
3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拟修订一、建议删除第九条(二)、(三)。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56号)附件1序号24已取消该2项证明事项。二、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报港口所在地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理由: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批流程和企业负担,建议将该条涉及的三资企业从事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港口汽车滚装业务也一并下放给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三、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理由:《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附件1序号25已取消该2项证明事项。
4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拟修订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持有省国防科工部门(省委军民融合办)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理由:与《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保持一致。
5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拟修订一、建议删除第八条“确需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应按照....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二、建议删除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可预见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理由;上述两条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不符。
6省林业局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拟修改建议将第十七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修改为“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八)对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科学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实行移植异地保护,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在我省的管理办法中将重点工程明确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更有利于重点项目落地。
7省林业局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拟修改该办法无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内容,但此规章已与目前国有林场功能定位、职责使命不相适应,急需全面修订。
8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拟修改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理由:第十一条中对承揽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做了限制,建议仅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规定。
9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拟废止缺乏实效性
10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拟废止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和流转方式,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一致。
1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拟废止与上位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不相适应
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拟废止已被现行法律法规所替代
1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拟废止相关工作已停止
14省水利厅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拟修订建议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理由: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15省水利厅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拟修订建议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理由: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16省水利厅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拟修订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理由: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17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拟修改由于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该规章部分内容不适应契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建议修改。一、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修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理由:省政府《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7号)。
二、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取消。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三、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税额和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应当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理由:根据征管实际表述更加准确、完整。
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凡未实行委托征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资料,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中“凡未实行委托征收的地方”。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四、建议废止第十六条第(四)款内容: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的,减征或免征 。理由:现行政策中,政府行为的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均应给予补偿。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费可直接抵减重新购房款后计征契税;土地征收一般是按市价评估进行补偿,与重新承受土地无直接联系。这一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 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我省颁布190号政府令至今,并未制定减征或者免征的具体实施办法,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无法操作。
五、建议删除第二十条“在汉中央及省直单位房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由省财政部门负责。”理由:契税属地方收入,属地征收。
六、建议删除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收,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属哪一级政府批准的,哪一级政府财政部门为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属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契税,省财政部门、省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为征收机关和代收代缴机关。所收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七、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2‰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滞纳金比例按征管法规定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建议将第二十六条改为“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理由:省政府《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57号)。
九、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契税征收的规定同时废止。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其契税征收仍按原政策执行。对1997年10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前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中“对1997年…”之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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