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栏目: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30
2016年8月22日,宜昌市食安办通报2015年下半年以来,本市查处的10起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例。此次公布的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涉及无证经营、致病微生物、添加剂超标、生产原料不合格等多个方面,具有警示作用。案例1:黄海洪涉嫌非法销售过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2016年2月17日,长

  20168月22日,宜昌市食安办通报2015年下半年以来,本市查处的10起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例。此次公布的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涉及无证经营、致病微生物、添加剂超标、生产原料不合格等多个方面,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1:黄海洪涉嫌非法销售过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162月1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后指派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黄海洪店内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正发园”老婆嘉应子、“福旗”宫廷核桃已超过保质期,正发园”老婆嘉应子库存7袋、“福旗”宫廷核桃库存1袋,货值金额49.00元;同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云雾”天麻片无生产日期,已售出4盒,库存6盒,货值金额15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海洪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正发园”老婆嘉应子7袋、“福旗”宫廷核桃酥1袋,没收“云雾”天麻片6,罚款50000.00元。

案例2 :宜都市聂家河镇中小学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案

  20162月27日,宜都市聂家河镇中小学校有15名学生出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症状,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宜都市卫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调查。201637日,宜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16225日食堂早餐食物留样肉包子中检出志贺氏菌,学生为寄宿制,且校园周边人群无类似症状病例发生,根据病例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该事故是因食用了宜都市聂家河镇中小学校食堂被志贺氏菌污染的食物导致的食源性疾病。经查,当天早餐营业额为400元。涉事学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宜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聂家河镇中小学校食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3:胡坤学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163月23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胡坤学在伍家岗区共联村从事米线生产加工经营,当事人无法向检查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已经开封使用和未开封的粥米共计6袋,在外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了在其米线生产制作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当事人胡坤学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粥米予以封存。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胡坤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罚款11750元。

案例4: 宜昌宏静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面饼食品案

  20164月5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宜昌宏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面点生产的机器和已生产完毕的成品“老面饼”,当事人无法出示任何生产许可文书,稽查分局依法查封了生产经营场所内的用于生产的设备及产品,对已经生产的成品“老面饼”进行了抽样送检。该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48元。2016420日,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老面饼”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

  宏静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依法对宏静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15000元;罚没款15048元。

案例 5:宜昌仙农农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64月21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收到广东省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反映在其监督抽样检查中发现宜昌仙农农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123日的“仙美”890F20Kg/罐)果蜡经检测,灼烧残渣项不符合标准。经查证,该案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违法所得2160元。仙农农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依法对仙农农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2、罚款人民币51000元;罚没款合计53160

案例6 :邓圣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11月25日,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邓圣禹位于伍家岗区河运新村20-6-13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鸡蛋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指标超标。涉案货值20元。

  当事人邓圣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邓圣禹罚款5000元。

案例7:点军区惠友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1510月21日,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点军区惠友超市经营的野山椒凤爪进行监督抽验,送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野山椒凤爪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该案货值金额为294元,违法所得29.4,库存156袋。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点军区惠友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4元,没收不合格野山椒凤爪156袋。

案例8:宜昌市西陵区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昌夷陵广场分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58月19日,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中发现,位于西陵区夷陵大道22CBD购物中心广场三楼的“自制蜜麻花”检测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为330.2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064.5元。

案例9:伍家区李地光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512月3日,宜昌市伍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咸麻花”经三峡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所检样品中铝的残留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伍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没款合计6054元。

案例10:宜昌市猇亭区某单位食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64月15日,宜昌市猇亭区在全区开展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含铝泡打粉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单位食堂生产经营的馒头经三峡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所检样品中铝的残留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食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猇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顺星香甜泡打粉”一袋;2、罚没款合计3003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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