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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
栏目:湖北省应急管理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7 加入收藏
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会精神和省领导关于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2号),针对《湖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和《湖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措施清单》中明确省应急管理厅作为责任单位的四项问题(均不是牵头单位),结合我厅工作职责,制定以下整改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湖北高质量发展、全省安全生产水平整体不断提升相结合,在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的指导下,扎实推进我厅作为责任单位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坚持系统观念,对省应急管理厅作为责任单位的四个问题,配合牵头单位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按照“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的要求,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厅内部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制定整改任务清单,确保达到“整改目标明确可达、整改措施科学可行、整改责任落地落实、整改时限合规合理”要求。三、整改目标提高全省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库整体安全生产水平,运用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手段,推动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汉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磷石膏库。强化化工园区审查确认责任,严格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基础条件。四、主要措施认真对照涉及到省应急管理厅的四项整改任务,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针对以下四项整改任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厅内部责任单位、整改时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磷石膏渣场综合利用统筹谋划不够。配合省经信厅和其他责任单位开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组织专家对磷石膏库回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二)化工园区认定把关不严。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配合省经信厅等部门,做好化工园区的认定复核工作,督导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化工园区扎实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改提升。(三)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明显。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督导检查活动并督办有关工作,督促危化品和工矿商贸企业对涉及的全省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开展集中整治。(四)固体废物堆填存在环境风险。按照国家和我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我厅工作职责,配合生态环境厅牵头的尾矿库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磷石膏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磷石膏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督促磷石膏库企业按设计堆排,确保堆体稳定。督促达到设计库容、不再排放作业的磷石膏库实施闭库治理。加大磷石膏库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力度。对新建磷石膏库,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系统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所有在用磷石膏库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系统与省应急管理厅综合信息平台联网。五、组织保障实时更新完善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厅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每项具体整改任务明确到具体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对照《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明确的内容,认真配合牵头单位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对需要公开内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附件: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 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 width: 160, height: 160, 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

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会精神和省领导关于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2号),针对《湖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和《湖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措施清单》中明确省应急管理厅作为责任单位的四项问题(均不是牵头单位),结合我厅工作职责,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湖北高质量发展、全省安全生产水平整体不断提升相结合,在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的指导下,扎实推进我厅作为责任单位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坚持系统观念,对省应急管理厅作为责任单位的四个问题,配合牵头单位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按照“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的要求,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厅内部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制定整改任务清单,确保达到“整改目标明确可达、整改措施科学可行、整改责任落地落实、整改时限合规合理”要求。

三、整改目标

提高全省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库整体安全生产水平,运用源头管控、综合治理的手段,推动全省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汉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磷石膏库。强化化工园区审查确认责任,严格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基础条件。

四、主要措施

认真对照涉及到省应急管理厅的四项整改任务,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针对以下四项整改任务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厅内部责任单位、整改时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磷石膏渣场综合利用统筹谋划不够。

配合省经信厅和其他责任单位开展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组织专家对磷石膏库回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二)化工园区认定把关不严

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配合省经信厅等部门,做好化工园区的认定复核工作,督导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化工园区扎实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改提升。

(三)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明显。

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攻坚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督导检查活动并督办有关工作,督促危化品和工矿商贸企业对涉及的全省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开展集中整治。

(四)固体废物堆填存在环境风险。

按照国家和我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我厅工作职责,配合生态环境厅牵头的尾矿库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磷石膏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磷石膏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督促磷石膏库企业按设计堆排,确保堆体稳定。督促达到设计库容、不再排放作业的磷石膏库实施闭库治理。加大磷石膏库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力度。对新建磷石膏库,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系统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所有在用磷石膏库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系统与省应急管理厅综合信息平台联网。

五、组织保障

实时更新完善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厅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每项具体整改任务明确到具体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对照《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明确的内容,认真配合牵头单位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对需要公开内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附件: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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