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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栏目: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29 加入收藏
一、起草背景一是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需要。根据《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等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小贷监管细则》《租赁监管细则》)。二是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政策的需要。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其中,《通知》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政策,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需要制定《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三是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金融风险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分类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等基础,提升监管水平,明确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有效降低涉企金融风险隐患,压实公司及主发起人股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小额贷款和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需要制定《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二、起草依据《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同时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小贷监管细则》分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小贷监管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实施层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原则等内容。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相衔接,同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第三章为业务规则,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负面清单,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融资要求、经营范围、费用收取、告知义务、内部制度等经营行为及内部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及约谈等措施,同时明确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第五章为风险处置,规定了风险报告的情形,对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予以区别,并明确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处置措施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及本《小贷监管细则》的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移送规定。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小贷监管细则》的例外要求、溯及力、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因网络小贷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租赁监管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租赁监管细则》适用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经营原则、行业自律等内容。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注册的准入条件;变更事项、退出行业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为经营范围,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等内容。第四章为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提出具体监管指标;明确租赁物登记以及风险控制相关要求;规定融资行为、材料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准确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六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辖以及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主发起人股东、风险资产等含义;规定了过渡期及细则生效日期等。四、几个重点问题(一)关于省、市、县三级监管工作权限。在市场准入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权赋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明确需省级审批和备案的审批事项,并在省级审批事项中增加法定代表人表更。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明确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一般性行政处罚措施可由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而较重的注销经营许可、收回批复文件等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层面做出。既有利于压实监管责任、方便灵活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控制执法风险、防止执法权力滥用。(二)关于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小贷监管细则》在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A、B类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更灵活的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其中A类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的资金;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A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湖北省全域。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A、B两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其所在市(州)全域。《租赁监管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在本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另一个方面是外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适用本细则。同时与第十一条关于经营区域的规定相衔接,暂未对跨省展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情况,再依据上位法规,对跨省展业作补充规定。(三)关于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落实。结合《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在《小贷监管细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租赁监管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两类公司报送以及监管部门收取报表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具体要求、时间和内容,以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四)关于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具体规定了各类风险事项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报告时限、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以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等。(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行为,明确其在本细则中的对应条款,并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本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情形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需要。根据《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等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小贷监管细则》《租赁监管细则》)。

二是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政策的需要。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其中,《通知》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政策,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需要制定《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

三是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金融风险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分类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等基础,提升监管水平,明确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有效降低涉企金融风险隐患,压实公司及主发起人股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小额贷款和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需要制定《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

二、起草依据

《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同时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小贷监管细则》分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小贷监管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实施层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相衔接,同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第三章为业务规则,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负面清单,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融资要求、经营范围、费用收取、告知义务、内部制度等经营行为及内部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及约谈等措施,同时明确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

第五章为风险处置,规定了风险报告的情形,对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予以区别,并明确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处置措施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及本《小贷监管细则》的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移送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小贷监管细则》的例外要求、溯及力、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因网络小贷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租赁监管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租赁监管细则》适用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经营原则、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注册的准入条件;变更事项、退出行业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为经营范围,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等内容。

第四章为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提出具体监管指标;明确租赁物登记以及风险控制相关要求;规定融资行为、材料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准确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辖以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主发起人股东、风险资产等含义;规定了过渡期及细则生效日期等。

四、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省、市、县三级监管工作权限。在市场准入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权赋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明确需省级审批和备案的审批事项,并在省级审批事项中增加法定代表人表更。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明确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一般性行政处罚措施可由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而较重的注销经营许可、收回批复文件等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层面做出。既有利于压实监管责任、方便灵活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控制执法风险、防止执法权力滥用。

(二)关于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小贷监管细则》在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A、B类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更灵活的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其中A类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的资金;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A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湖北省全域。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A、B两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其所在市(州)全域。《租赁监管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在本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另一个方面是外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适用本细则。同时与第十一条关于经营区域的规定相衔接,暂未对跨省展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情况,再依据上位法规,对跨省展业作补充规定。

(三)关于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落实。结合《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在《小贷监管细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租赁监管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两类公司报送以及监管部门收取报表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具体要求、时间和内容,以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关于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具体规定了各类风险事项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报告时限、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以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行为,明确其在本细则中的对应条款,并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本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情形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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