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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粮食局监督检查工作纪略
栏目:湖北省粮食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6-12-26 加入收藏
江陵县地处江汉平原,是湖北粮食主产县之一。国土面积1048平方公里,人口40万,耕地面积58万亩,粮油产量3亿多公斤,其中商品量1.8亿公斤。该市水陆交通便利,粮食流通市场活跃,竞争激烈。因此,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该局根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紧《条例》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依法管粮良好氛围  1、认真学习,正确领会依法管粮的精神实质。《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以来,县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机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一是学习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各项专业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职能。主要内容有:《条例》、《办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等。二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全局参加学习培训62人次,有关人员通过考试获得执法资格,为依法行政奠定了素质基础。  2、广泛宣传,营造依法管粮良好氛围。一是组织全县主要粮食经营户,召开粮食流通管理座谈会。宣传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政策法规,使经营者了解其在粮食经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邀请他们做为粮食流通管理政策的义务宣传员,以点带面影响其他粮食经营户。二是粮食收购旺季在各乡镇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标语,两年来全县共悬挂此类标语70多条。三是印发资料进行宣传,其中编印《条例》《办法》学习资料2000多份,在各村组张贴《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000余份,向重点粮食经营企业发放《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50余份。四是由局长宋国富在县电视台做了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政策的专访,并滚动播放相关制度的通告30天(次)。五是两次录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组织宣传车走村串户进行播放达20余天。        二、加快机构体系建设,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1、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条例》相关条文,要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能,首先执法主体资格必须合法。该局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江政法办[2005]1号文件认可该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在《荆州日报》予以公告。  2、职能机构建立及时。为尽快取得县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县局召开专门会议,安排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请示的起草、法规资料的收集。县局两次请示,多次汇报争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江编办[2006]2号批复该局成立 “监督检查科”。  3、办事人员调整到位。机构批复后,县局立即对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进行了调整。从经办粮食收购许可和监管的科室中抽调2名人员单独成立监督检查科,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另外成立了由局长挂帅、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江陵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审理委员会”、“江陵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目前该局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15名,其中经培训获得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8人,基本具备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监管职能要求,该局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县粮食监督检查执法大队。  4、办公硬件设施完善。为更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局为监督检查科专门腾出一间较大办公室,满足办公需要;挤出资金购置电脑、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一批硬件设备;建立电子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工具开展监督检查;指定专用车辆,以备随时调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  1、印发《江陵县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根据《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该局与县工商局共同印发《江陵县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粮食经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2、印发《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的通知》。《条例》出台后,该局从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根据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阐明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政府领导重视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印发了《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粮食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及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的准则。明确《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三年,每年三月底接受年检。  3、加强配套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该局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一是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规定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条件、主要职责及行为规范;二是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试行)》,明确了粮食监督检查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三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具体过错情节及对造成过错应接受的处罚办法;四是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案卷的规范管理,以及案卷缺失、损毁应承担的责任;五是制定了《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试行)》,要求执法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认真调查核实被举报案件的事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六是制定了《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试行)》,规定每月按时报告《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情况,每个季度报告粮食流通执法总体情况,每次监督检查活动终了报告执法检查的综合情况等;七是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八是制定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县局设置“行政许可公示栏”,适时在相关媒体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或执法情况。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粮食经营行为。  1、做好重点粮食经营户的登记。据调查摸底,全县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户61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家,非国有粮食企业26家,个体工商户25户。目前已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36家,其中国有及控股企业10家,民营企业21家,个体工商户5家。后期还可办理5家民营企业和20家个体工商户。  2、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为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地粮食有序流通。该局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该局制定了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是定期监督检查,即每年的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期间的综合检查,这类检查的对象包含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户。内容是粮食收购资格、收购活动、统计制度、粮食质量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针对各类所有制经营者的实际,侧重不同的检查内容。对民营及个体工商户主要进行收购资格、统计制度、粮食质量的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进行政策性购销活动的检查。在检查工作中,他们以对国家、农民及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去年以来,该局开展此类检查3次,参与检查人员28人次。其中一次对国有控股的两家托市企业违反最低收购价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进行了通报。二是进行专项检查。对某一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活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如粮食收购资格的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检查以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等。初步统计该局进行专项检查7次,参与检查人员46人次。三是抽查。即对关键区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专案调查。即对经举报或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查,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为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粮食、工商、物价及质监部门召开粮食流通市场管理专题会议,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并从以上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加大了工作力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对扰乱粮食流通秩序、违法进行粮食收购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去年9月,联合检查组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熊河永顺米业有限公司当年无证收购粮食15万公斤,且经多次上门服务无果,为此该局将此案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给予罚款6000元的处罚。2006年9月,群众举报潜江市李广斌未经登记在该县辖区的江北农场收购粮食,根据举报线索,该局监督检查科一行三人找到收购现场,亮明身份后,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发现该粮商属无证收购,且是随收随装车运走,由于现场装车的粮食未付款,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卸车,警告当事人不得无证收购农民粮食,并指导其必须在当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经该局登记备案,方能在该县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条例》出台以来,该局共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参与人数74人次,涉及经营户101个(次),其中综合检查3次,参与人数28人次;单项检查7次,参与人数46人次。除了辖区内例行检查,该局接到3次收购活动的举报,全部属于外地粮商在该地跨区域收购,按照程序全部作了相应的处理。通过宣传指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本地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基本良好,各粮食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render: "canvas", //也可以替换为tablewidth: 160,height: 160,text: document.location.href});
        江陵县地处江汉平原,是湖北粮食主产县之一。国土面积1048平方公里,人口40万,耕地面积58万亩,粮油产量3亿多公斤,其中商品量1.8亿公斤。该市水陆交通便利,粮食流通市场活跃,竞争激烈。因此,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该局根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在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紧《条例》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依法管粮良好氛围
  1、认真学习,正确领会依法管粮的精神实质。《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以来,县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机关人员进行学习贯彻。一是学习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各项专业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职能。主要内容有:《条例》、《办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等。二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全局参加学习培训62人次,有关人员通过考试获得执法资格,为依法行政奠定了素质基础。
  2、广泛宣传,营造依法管粮良好氛围。一是组织全县主要粮食经营户,召开粮食流通管理座谈会。宣传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政策法规,使经营者了解其在粮食经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邀请他们做为粮食流通管理政策的义务宣传员,以点带面影响其他粮食经营户。二是粮食收购旺季在各乡镇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标语,两年来全县共悬挂此类标语70多条。三是印发资料进行宣传,其中编印《条例》《办法》学习资料2000多份,在各村组张贴《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000余份,向重点粮食经营企业发放《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50余份。四是由局长宋国富在县电视台做了关于粮食流通管理政策的专访,并滚动播放相关制度的通告30天(次)。五是两次录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组织宣传车走村串户进行播放达20余天。
        二、加快机构体系建设,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1、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根据《条例》相关条文,要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能,首先执法主体资格必须合法。该局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江政法办[2005]1号文件认可该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在《荆州日报》予以公告。
  2、职能机构建立及时。为尽快取得县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县局召开专门会议,安排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请示的起草、法规资料的收集。县局两次请示,多次汇报争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江编办[2006]2号批复该局成立 “监督检查科”。
  3、办事人员调整到位。机构批复后,县局立即对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进行了调整。从经办粮食收购许可和监管的科室中抽调2名人员单独成立监督检查科,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另外成立了由局长挂帅、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江陵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审理委员会”、“江陵县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目前该局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15名,其中经培训获得省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8人,基本具备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监管职能要求,该局正在积极筹备建立县粮食监督检查执法大队。
  4、办公硬件设施完善。为更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局为监督检查科专门腾出一间较大办公室,满足办公需要;挤出资金购置电脑、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一批硬件设备;建立电子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工具开展监督检查;指定专用车辆,以备随时调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
  1、印发《江陵县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根据《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该局与县工商局共同印发《江陵县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粮食经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2、印发《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的通知》。《条例》出台后,该局从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根据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阐明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政府领导重视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印发了《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粮食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及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的准则。明确《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三年,每年三月底接受年检。
  3、加强配套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该局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等八项制度。一是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规定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条件、主要职责及行为规范;二是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试行)》,明确了粮食监督检查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三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具体过错情节及对造成过错应接受的处罚办法;四是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案卷的规范管理,以及案卷缺失、损毁应承担的责任;五是制定了《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试行)》,要求执法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认真调查核实被举报案件的事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六是制定了《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试行)》,规定每月按时报告《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情况,每个季度报告粮食流通执法总体情况,每次监督检查活动终了报告执法检查的综合情况等;七是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八是制定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县局设置“行政许可公示栏”,适时在相关媒体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或执法情况。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规范粮食经营行为。
  1、做好重点粮食经营户的登记。据调查摸底,全县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户61家,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家,非国有粮食企业26家,个体工商户25户。目前已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36家,其中国有及控股企业10家,民营企业21家,个体工商户5家。后期还可办理5家民营企业和20家个体工商户。
  2、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为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地粮食有序流通。该局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该局制定了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是定期监督检查,即每年的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期间的综合检查,这类检查的对象包含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户。内容是粮食收购资格、收购活动、统计制度、粮食质量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针对各类所有制经营者的实际,侧重不同的检查内容。对民营及个体工商户主要进行收购资格、统计制度、粮食质量的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进行政策性购销活动的检查。在检查工作中,他们以对国家、农民及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去年以来,该局开展此类检查3次,参与检查人员28人次。其中一次对国有控股的两家托市企业违反最低收购价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进行了通报。二是进行专项检查。对某一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活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如粮食收购资格的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检查以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等。初步统计该局进行专项检查7次,参与检查人员46人次。三是抽查。即对关键区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专案调查。即对经举报或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查,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为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粮食的行为,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粮食、工商、物价及质监部门召开粮食流通市场管理专题会议,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并从以上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加大了工作力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对扰乱粮食流通秩序、违法进行粮食收购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去年9月,联合检查组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熊河永顺米业有限公司当年无证收购粮食15万公斤,且经多次上门服务无果,为此该局将此案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给予罚款6000元的处罚。2006年9月,群众举报潜江市李广斌未经登记在该县辖区的江北农场收购粮食,根据举报线索,该局监督检查科一行三人找到收购现场,亮明身份后,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发现该粮商属无证收购,且是随收随装车运走,由于现场装车的粮食未付款,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卸车,警告当事人不得无证收购农民粮食,并指导其必须在当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经该局登记备案,方能在该县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条例》出台以来,该局共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参与人数74人次,涉及经营户101个(次),其中综合检查3次,参与人数28人次;单项检查7次,参与人数46人次。除了辖区内例行检查,该局接到3次收购活动的举报,全部属于外地粮商在该地跨区域收购,按照程序全部作了相应的处理。通过宣传指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本地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基本良好,各粮食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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