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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1-09 加入收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为了有效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为了有效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以《退休证》为准),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精神,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区别对待,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中央、省、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奖励兑现。
(二)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按下列办法实施:
1、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经退休的奖励对象,由企业兑现。
2、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组织兑现。
3、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正在改组改制和还没有改组改制的企业,在改组改制时应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
(三)兑现方案:
对1996年至2007年退休的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分五年逐年兑清,其中2008年每人兑现300元,余额部分在2012年底前全部兑清(若企业退休职工中途死亡的,凭死亡证明由其子女一次性领取其余额部分);2008年及以后年度退休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程序主动申报,在第二年一次性兑现。
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宣传政策。县人口计生局、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指导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远安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三)资格审查。
1、县经济商务局:对申请人所持有的《申请审批表》进行企业性质确认并签署意见;
2、县劳动保障局:对申请人所持有的《申请审批表》及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社区居委会:申请人将经经济商务、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个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信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交至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核。社区居委会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信息资料复印件一起收集,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档案,送交乡镇计生办审查。
4、乡镇计生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信息资料、《企业退休职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情况登记表》和《企业退休职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情况统计表》送交县人口计生局核实。
5、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各乡镇计生办和相关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确认,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确认文件。
6、县财政局:对经县人口计生局确认资格的对象作最后的复核、统计,对享受奖励政策对象登记表及奖励金额核定确认后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四)资金发放。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支付到县劳动保障局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帐户上。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顺利实施
为了切实加强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远安县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姜萍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汪卫华同志、县人口计生局局长熊崇宝同志任副组长,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人口计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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