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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湖北省税务局首次开征医保费 可通过手机办理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8-08-28 加入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8月27日发布消息,将于9月1日起征收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这将是国地税机构整合后,首次统一征收医保费用。去年9月1日,我省地税部门开始统一征收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截至2018年2月28日,全省地税部门共完成4502.02万城乡居民(含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工作,征收82.85亿元。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省政府文件规定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但为方便外出务工人员春节期间返乡缴费,大部分市州将缴费期延长至次年2月28日。此前,我省新农合由卫计部门经办、财政部门征收,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经办、地税部门征收,多头管理和多元征收造成系统重复建设和人员重复参保,并造成少数单位及个人重复享受待遇和享受财政补贴,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整合后,人社统一经办、地税统一征收,身份证号(社保号)作为参保缴费的唯一关键数据,将有效杜绝重复参保缴费现象的发生。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今后各项社保费等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是此次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省税务局将利用现有电子税务局平台资源,将征收窗口由办税服务厅延伸至电子税务局、手机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及各协作征收单位等,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的多样化,分流征收压力,并为缴费人带来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8月27日发布消息,将于9月1日起征收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这将是国地税机构整合后,首次统一征收医保费用。

去年9月1日,我省地税部门开始统一征收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截至2018年2月28日,全省地税部门共完成4502.02万城乡居民(含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工作,征收82.85亿元。

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省政府文件规定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但为方便外出务工人员春节期间返乡缴费,大部分市州将缴费期延长至次年2月28日。

此前,我省新农合由卫计部门经办、财政部门征收,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经办、地税部门征收,多头管理和多元征收造成系统重复建设和人员重复参保,并造成少数单位及个人重复享受待遇和享受财政补贴,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整合后,人社统一经办、地税统一征收,身份证号(社保号)作为参保缴费的唯一关键数据,将有效杜绝重复参保缴费现象的发生。

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今后各项社保费等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是此次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省税务局将利用现有电子税务局平台资源,将征收窗口由办税服务厅延伸至电子税务局、手机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及各协作征收单位等,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的多样化,分流征收压力,并为缴费人带来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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