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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07 加入收藏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5-02-07 17:02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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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鄂农发〔2011〕47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求,农业部先后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措施的通知》(农办质〔2011〕38号)等文件。文件要求各省到2011年底,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基本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2012年底,完成全国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现将上述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前提,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方式、职责任务和建设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积极争取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成立工作专班,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2012年底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二、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建设方案和工作计划,特别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同时,我厅将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列为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对各地建设进度情况进行督查。为加强联系,请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办质〔2011〕38号文件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农业厅的报送工作从2011年10月开始,每月5号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月度进展情况报表》进行月报,县市农业局要及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上报市州农业局。请市州农业局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于2011年9月18日前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联系人:郑先荣;电话:027-87665330(含传真);邮箱:hbsnab@126.com。

  附件:1、农业部关于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措施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农质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各地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结合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积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弱、建设步伐严重滞后,目前大多数乡镇仍处于“缺机构、缺人员、缺手段”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监管服务职责正常履行、监管服务工作明确到位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队伍、条件、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11年底,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基本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到2012年底,完成全国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通过加强建设、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使其有明确的公益性单位性质和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全面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三、建设方式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依托现有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和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单独规划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也可以跨乡镇建立区域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具体建设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确定。鼓励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点,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四、职责任务

  主要承担农民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三是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五、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程。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工作指导。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建设方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乡镇至少要有2-3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编制不足的,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工作。要加快建立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规范机构管理。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实施联合建设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统一纳入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独立建设的,要参照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模式,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抓紧制定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规范。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业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重点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将适时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年度考评、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措施的通知
  

农办质〔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部署,全面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程,2011年7月23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推进全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的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建设要求。尽快建设和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现将认真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及时调度和督导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省份,建议由省级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牵头,商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厅(局、办)共同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建设推进落实方案,各自分工负责做好相关推进工作。

  二、牢牢把握推进重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两步走思路,在2011年底前要集中力量完成“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2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任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是新时期一项全新的重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突出建设重点,优先完成好本省(区、市)“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的建设任务,并通过重点县的建设,推动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普遍健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要做出安排,予以大力支持和倾斜投入。

  三、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本省(区、市)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尽快提出本省(区、市)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推进实施方案,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细化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跟踪考核评价机制。

  四、不断强化业务培训。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宣贯、政策文件解读和建设业务指导为重点,加强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主管负责人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2011年底前,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2-3期培训班,分片区进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培训。我部将对各省(区、市)开展的建设业务培训活动适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尽快建立月度报告制度。从2011年10月开始,请各省级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牵头,会同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厅(局、办),对本省(区、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跟踪和统计报送,并请于每月10日前将本省(区、市)截止上个月底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表(见附件)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沟通联络,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所)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及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请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王为民、李鹏;电话:010-59191871、59191503;传真:010-59193157;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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