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3
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r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5号)要求,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建立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制定依据

  (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 号);

  (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

  (三)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落实清单的通知(宜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20〕1 号)。

  三、主要内容及举措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以目录清单方式厘清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明确监管重点领域,减少政府对市场自主行为的干涉。

  二是明确交易范围。本次制定的《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内容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股、物)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农村集体产权、无形资产、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罚没资产、药品(药械)采购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三是强化重点监管。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以目录清单形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同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股、物)权交易作出具体规定,以巩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已有成果。

  四是维护市场自主权。以问题为导向,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明确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避免了“公共资源交易”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四、新旧政策差异

  2018年,我市制定了《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宜府办发〔2018〕8 号),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等六类、14个子项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

  本次制定的《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起草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十余个部门共同参与起草。与2018年《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相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股、物)权交易进场交易的相关要求根据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并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的所有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全部纳入了本次新制定的目录范围,体现国家、省对于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求。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明确强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避免了“公共资源交易”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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