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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31 加入收藏
建立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制度是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补充,通过对不合格产品的后续监管,督导企业对存在问题的产品采取主动或强制整改措施,消除不合格产品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经过2年多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全省未统一、规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一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不合格产品的本质特征是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或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一旦存在这种风险的产品流入市场,就可能给广大消费者及其使用者造成多发性、普遍性的伤害。为了避免人身健康危害的发生,企业只有及时采取补救的整改措施,消除和减少该产品的风险,才能维护公共安全。二是维护公众利益的现实需要。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应当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召回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督导企业开展整改、复查,消除质量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力度,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法律的调整,更需要政府行政监管。建立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四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需要。机构改革整合了原工商和质监的生产、流通、网络交易领域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原工商总局颁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行的抽查管理办法,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主要体现在整改时限、复查、行政处罚、质量分析会等要求,但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的职责区分、整改程序、结果处置,以及怎样消除隐患,采取什么措施,未作明确。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统一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制订本办法。二、征求意见情况2021年3月,质量监督处按照工作计划,开始研究起草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办法,经多次研讨、修改后,于2021年10月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执法处、信用处、网监处、消保处、质量发展处、标准处、认检处、各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征求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同步征求本地2家企业、1家本地检验检测机构的修改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1条(6条无意见),我们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整理归纳,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采纳了各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5条,未采纳10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与现行法律规章相抵触。2022年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会同法规处、机关纪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审查,对办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公平竞争及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采纳相关专家36条意见建议,未采纳“关于延期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建议。未采纳原因是,在实际后处理工作中,企业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时有超过规定改正期限的情形,鉴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在此予以明确,以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三、主要内容目前办法共八章、37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后处理工作的定义等。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主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共13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8号令),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在后处理整改中的具体工作程序、内容、时限要求。第四章结果处置,共6条,主要明确对拒绝接受检查、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违反许可规定情形的处置。第五章信息公开,共5条,主要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结果的信息发布的途径及信息内容。第六章档案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资料的内容及保管期间的有关要求。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附件:


建立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制度是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补充,通过对不合格产品的后续监管,督导企业对存在问题的产品采取主动或强制整改措施,消除不合格产品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经过2年多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全省未统一、规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不合格产品的本质特征是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不合理危险或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一旦存在这种风险的产品流入市场,就可能给广大消费者及其使用者造成多发性、普遍性的伤害。为了避免人健康危害的发生,企业只有及时采取补救的整改措施,消除和减少该产品的风险,才能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维护公众利益的现实需要。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应当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召回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督导企业开展整改、复查消除质量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待提高需要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力度,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法律的调整,更需要政府行政监管。建立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四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需要。机构改革整合了原工商和质监的生产、流通、网络交易领域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原工商总局颁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行的抽查管理办法,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主要体现在整改时限、复查、行政处罚、质量分析会等要求,但对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的职责区分、整改程序、结果处置以及怎样消除隐患,采取什么措施,未作明确。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统一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制订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13月,质量监督处按照工作计划,开始研究起草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办法,经多次研讨、修改后,于2021年10月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执法处、信用处、网监处、消保处、质量发展处、标准处、认检处、各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征求意见。各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同步征求本地2家企业、1家本地检验检测机构的修改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1(6条无意见),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归纳,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研究采纳了各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5条未采纳10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与现行法律规章相抵触。2022年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会同法规处、机关纪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审查,对办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公平竞争及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采纳相关专家36条意见建议,未采纳“关于延期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建议。未采纳原因是,在实际后处理工作中,企业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时有超过规定改正期限的情形,鉴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在此予以明确,以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目前办法共八章37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后处理工作的定义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条,主要明确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共13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8号令),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后处理整改的具体工作程序、内容、时限要求

第四章结果处置,6条,主要明确对拒绝接受检查、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违反许可规定情形的处置。

第五章信息公开,共5条,主要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结果的信息发布的途径及信息内容

档案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实施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资料的内容及保管期间的有关要求

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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