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申请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新办)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市级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出具 | |
2 | 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第6.2.1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第8.1.1.1条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市级公安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核发 | |
3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
4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
5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道理运输部门核发 | |
6 |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
7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核发或主管单位核发 | |
8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单位进出口批准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海关核发 | |
9 | 生产(销售、经营、科研、医疗)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需提交资质证明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 | 县级公安机关 | 应急、卫健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 | |
10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对承办者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2个(含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联合承办协议;(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五)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场所管理单位 | |
11 | 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对承办者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进行审核。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场所管理单位 | |
12 | 依法成立或设立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枪支管理法第六、九、十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按照其要求成立护秋队的乡镇、县人民政府。 | |
13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1、户口迁移;2、核发居住证;3、户口登记(漏报补录户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县级公安机关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租赁房屋居住的,由社区居委会(寻委会)出具居住证明 |
14 | 国家工作人员同意办理出境证件的证明 | 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辖权出具 | |
15 | 入台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主管部门 | |
16 | 赴台批件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 | |||
17 | 赴台立项批复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 | 市、县公安机关 | 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 | |
18 | 进入许可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香港入境事务处 | |
19 | 《确认录取证明书》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澳门高等教育局 | |||
20 |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 |||
21 | 赴澳门就业批准文件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 | |||
22 | 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澳门)证件的函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劳务经营公司 | |
23 | 外国人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 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 | 市级公安机关 | 接待单位 | |
24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
25 | 批准演出的批件 | 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 | 文化部及文化部授权部门 | |||
26 | 保安员证核发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申请人毕业学校 | 学历证书遗失的 |
27 | 保安员证核发 | 体检证明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8 |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车辆注册登记 | 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警车:公安局 救护车: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运车:交通局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应急管理局 城管局公车:公车管理办 | |
29 | 事项变更证明 | 车辆变更登记 | 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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