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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城镇基本医保逐步实现“一卡通”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2-03-02 加入收藏
2012年元月1日,《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标志着我市正式启动并逐步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就医结算机制,预计到今年9月底,市民持社保卡可在大宜昌任何一家“一卡

    2012年元月1日,《宜昌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就医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标志着我市正式启动并逐步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就医结算机制,预计到今年9月底,市民持社保卡可在大宜昌任何一家“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

  医保“一卡通”全面实施后,宜昌市(包括各县市、夷陵区)所有参保人均可持社保卡到“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门诊治疗或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可以和在本地一样由个人账户支付。

  参保患者在任意一家“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病人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已办理职工严重慢性病门诊和居民大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在非参保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后,可在居住或工作地选择一家“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政策还规定,“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保患者进行诊治和结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医保疾病质量控制标准、诊疗及医疗服务设施、药品等“三大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对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机构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前,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自费同意通知书,因参保人员未签署自费同意书而发生纠纷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患者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有违规行为或发现其他参保人员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可拨打6737928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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