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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2-03-19 加入收藏
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3-19 08:26

宜人社发〔2012〕39号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细则》的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内容将依据《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表》(附件一)及《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附件二)进行量化评分,主要从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办公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等十个方面结合起来开展检查。

三、年检办法

(一)自查阶段:

1、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25日。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年检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内容包括2011年度主要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2012年工作安排。并根据《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附件二)开展自评打分。

2、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自查报告》及填报的《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表》(附件一)、《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附件二)自评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3月25日前报送至市人社局行政审批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7楼712室。沿江大道43号)。

   (二)年检阶段:

  1、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4月20日。市人社局将组织专班对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地年度工作检查年检。请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年检要求,将所有资料分门别类加以归档整理,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无材料佐证的将扣除全部相关项目分数。对全年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机构直接定为不合格。未按规定缴纳办学备用金的将在(附件二)的总分中直接扣除5分

  2、各县市(夷陵区)人社部门对所辖区内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地年检,检查结束后形成年检报告(包括2011年度开展培训工作情况、培训专业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意见或建议,2012年工作计划等)及《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三)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4月20日前报送至市人社局职建科712室。

四、年检结果

1、根据《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标准》(附件二)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市直民办培训机构年检等次:优秀(85分以上)、合格(84至70分)、基本合格(69至60分)、不合格(59分以下)。优秀者发放牌匾表彰,不合格者列入整改对象,或直接取消办学资格。

2、根据年检评分结果,列入优秀的培训机构将给予重点宣传和重点扶持,向社会和企业重点推介,促进其快速发展。列入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作为重点整改和监控对象,必须在整改期内每月向市人社局职建科提供书面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经检查验收,对年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其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对年检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时间一般为1-3个月),整改合格者换发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办学资质,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服务。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抽出专人、组成专班,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四)认真准备,积极迎检。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年检工作各项规定,安排专人  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上报材料,整理资料,准备迎接年度检查。

希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努力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联 系 人:向昌冰

  电    话:6056702

  邮    箱:Ycldjpxk@163.com

 

附件表格下载请点这里:附件下载

附件:1、《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表》

2、《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

3、《宜昌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2011年  民办培训机构  年检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职建处,省鉴定中心,市民政局、市鉴定中心。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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