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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宜昌市纪委关于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6-08-08 加入收藏
【警示教育】宜昌市纪委关于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日期:2016-08-08 17:43来源:宜昌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责任编辑:朱丹
     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市气象局违规向干部职工发放节假日补助、目标考核先进个人奖等津补贴或福利,并在2015年清理规范津补贴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整改清退。2016年4月,该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宝松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2015年1月至12月,兴山县房管局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分5批10人次,先后赴县外参加培训学习,在报销出差人员交通补贴时,违规多报销1520元。2016年4月,该局分管机关财务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副局长王昌权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市卫生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刘美华安排幼儿园工作人员,四次在麦德龙宜昌西陵商场购买价值29059.98元的保温杯、旅行壶、不粘锅等物资,违规发放给教职工。2016年6月,刘美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点军区点军小学虚列食堂、商店成本支出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 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利用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教职工节日福利及自设各类奖励、公款吃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共计支出126560.7元。同时,学校商店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规范使用税务记账票据,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2016年5月,点军小学校长王昌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点军小学校长、现任点军区教育结算中心主任刘云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点军小学党支部副书记李秀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后勤、财务副校长汪韵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时任点军小学总务主任、现任点军区教育结算中心工作人员胡昌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015年十一国庆节、2016年元旦期间,宜都市高坝洲镇司法所所长陈雄违反公车管理有关规定,擅自驾驶公车办理私事。2016年6月,陈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2015年12月25日,兴山县黄粮镇水磨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唐明喜在家中为女儿操办婚宴,违规收受礼金44850元。2016年6月,唐明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担当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抓细抓常抓长,严防反弹回潮。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带头尊崇党章、维护党章,坚决守住纪律底线,从思想深处筑牢抵制不良作风的“防火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表现,紧盯重要节点、突出问题、关键人员,紧盯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不断加大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形成持续震慑,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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