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0〕41号)。该办法从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完善,要求征地批准前需要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市启动了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制定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征收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为提高土地征收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各自的职能职责。
(二)关于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明确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做好以下八方面工作。
1.确需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确定征迁红线。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同级政法维稳部门审核备案。
4.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群体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6.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7.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8.组织相关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关于土地征收批后程序。
1.建设用地批准后,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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