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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1-09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县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作用,激发全县人民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劳动模范,是指经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推荐申报,由县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第三条各乡镇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县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作用,激发全县人民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劳动模范,是指经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推荐申报,由县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县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推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事业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章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四条 县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企业职工;
(二)农民(含外出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五条 县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县劳动模范一般从各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县政府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县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县劳动模范称号。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县劳动模范称号。
第八条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 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取得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工会经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 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县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县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命名表彰的县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县政府授予“远安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的带头作用,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县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县劳动模范,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对生活困难的县劳动模范实行补助。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县劳动模范进行补助。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与县总工会联合制发。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为县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县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县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企业要积极为县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县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县劳动模范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县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县总工会负责所有县劳动模范的综合管理工作。
(一)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县劳动模范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维护县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县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处理;
(五)负责宣传县劳动模范的事迹;
第二十一条 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县总工会审核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县劳动模范档案。凡涉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县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县劳动模范奖金、县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慰问金和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等由县财政列支,并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我县范围内工作曾获其他县(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比照县劳动模范,纳入县劳动模范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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