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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16 加入收藏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12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完善了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通知》降低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通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比例计价的费率下调: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原标准的1.1-0.7%降至0.5%收取;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由原标准的0.6%降至0.4%收取;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由原标准的0.5%降至0.3%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由原标准的0.3%降至0.2%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同时,证明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通知》完善了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公证机构办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收取费用。《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开展调查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1213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通知》降低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通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比例计价的费下调: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原标准的1.1-0.7%降至0.5%收取;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部分,由原标准的0.6%降至0.4%收取;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由原标准的0.5%降至0.3%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由原标准的0.3%降至0.2%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同时,证明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通知》完善了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公证机构办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收取费用。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开展调查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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