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有效】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司法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08 加入收藏
鄂司发〔2015〕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和价值所在。省司法厅2012年制定下发了《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都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了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一)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强调,并明确指示司法部应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注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均明确要求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三)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机构写入了国家基本法律,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对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四)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切实维护法律援助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法律援助门槛逐步降低,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会不断增加。只有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才能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执行案件申请审查和办理程序(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发给申请人,同时函告转交申请的办案相关单位。《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六)法律援助机构应探索改进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承办机构和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指派后,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规范,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八)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定,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承办人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和办案相关单位。(九)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立卷归档,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及时足额向承办人支付办案补贴。三、认真履行办案质量监督指导职责(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质量评估、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活动的监督,教育引导承办人依法依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报告指导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群体敏感性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加强对承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办案指导。(十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鼓励和引导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人员,围绕法律援助质量管理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优秀论文评选表彰活动,为法律援助业务开展和质量管理提供理论支持。(十三)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探索总结各地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案例承办人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合理配置法律援助资源,加大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力度。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吸纳社会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着力解决城乡、城区之间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问题。(十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要通过调整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等手段,调动广大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依法处理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律援助投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处理违法的,应及时纠正。四、积极落实办案经费保障监管措施(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支持,积极推动市、县级财政全部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按照法律援助经费全额保障的原则,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应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筹资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或促进会功能作用,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十九)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尽量做到办案补贴标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相适应。(二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军队、高校等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沟通,鼓励和支持其结合实际,列支专门工作经费,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二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不得将中央和省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弥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并向社会公示。(二十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与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评先表彰挂钩。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侵占、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可酌情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转移支付和彩票公益金额度。五、切实加强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二十三)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机构。只设有一个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应商请编制部门依法将其明确为行政机构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并相应核定人员编制。(二十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只设有一个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其职能应以监督管理为主。(二十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尤其要加强律师资源短缺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配备,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市州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专职律师不少于2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专职律师不少于1人)。(二十六)强化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每年应定期组织法律援助服务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二十七)《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湖北省司法厅2015年8月6日附件:

鄂司发〔2015〕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和价值所在。省司法厅2012年制定下发了《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都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了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强调,并明确指示司法部应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注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均明确要求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机构写入了国家基本法律,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对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切实维护法律援助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法律援助门槛逐步降低,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会不断增加。只有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才能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案件申请审查和办理程序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发给申请人,同时函告转交申请的办案相关单位。《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法律援助机构应探索改进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承办机构和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

(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指派后,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规范,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八)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定,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承办人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和办案相关单位。

(九)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立卷归档,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及时足额向承办人支付办案补贴。

三、认真履行办案质量监督指导职责

(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质量评估、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活动的监督,教育引导承办人依法依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报告指导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群体敏感性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加强对承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办案指导。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鼓励和引导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人员,围绕法律援助质量管理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优秀论文评选表彰活动,为法律援助业务开展和质量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探索总结各地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案例承办人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合理配置法律援助资源,加大对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力度。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吸纳社会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着力解决城乡、城区之间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问题。

(十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要通过调整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等手段,调动广大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

(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依法处理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律援助投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处理违法的,应及时纠正。

四、积极落实办案经费保障监管措施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支持,积极推动市、县级财政全部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按照法律援助经费全额保障的原则,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十八)司法行政机关应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筹资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或促进会功能作用,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十九)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尽量做到办案补贴标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相适应。

(二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军队、高校等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沟通,鼓励和支持其结合实际,列支专门工作经费,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

(二十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不得将中央和省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弥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与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评先表彰挂钩。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侵占、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可酌情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转移支付和彩票公益金额度。

五、切实加强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二十三)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机构。只设有一个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应商请编制部门依法将其明确为行政机构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并相应核定人员编制。

(二十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只设有一个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其职能应以监督管理为主。

(二十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应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尤其要加强律师资源短缺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配备,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市州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专职律师不少于2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专职律师不少于1人)。

(二十六)强化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每年应定期组织法律援助服务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十七)《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湖北省司法厅

2015年8月6日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