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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4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docx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9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9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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