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4-05-31 加入收藏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05-31 10:22来源: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1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直交通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请示和报告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系统请示和报告的处理工作,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请示和报告的受理范围。按照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精神,市政府只受理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因此市交通局各二级单位不得越级向市政府及省交通厅写请示和报告,有需市政府及省交通厅协调解决的事项,需报经市交通局审核认可后,由局对口业务科室拟稿承办,再以市交通局的名义统一向上行文。按照行文规则要求,市交通局不受理除各县市区交通局及市直交通二级单位以外的请示和报告,如县市区的乡镇政府及行政村乃至市直交通单位的子单位,有需市交通局协调解决的事项,一律通过县市区交通局及局直管单位上报。

二、关于请示和报告的报送程序。报送市交通局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更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报告中。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所有请示和报告一律送市交通局办公室登记后运转,不要直接送市交通局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遗漏。

三、关于请示和报告的公文格式。请示和报告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1999)规定,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公文文头应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使用规范的机关发文字号,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向上行文的请示和报告,一般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头和字号,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但必须在公文标题上署联合行文机关名称,在文尾加盖各自印章。为便于联系,所有请示和报告,应当在公文“附注”的位置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详见附件一)

四、关于请示和报告的意见反馈。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市直交通各二级单位对应由本单位办理的请示和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市交通局。在报告方式上,应采用文件形式(详见附件二),并附上转办的原件,不应将本单位负责人在文件处理单上的签字作为正式意见反馈。

五、关于请示和报告的处理时限。请示和报告的处理实行限时制。各单位收到的由市交通局转来的紧急请示和报告,必须随收随办,当日办毕;请示和报告的问题,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毕,需要几个单位会商后办理的,应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毕;需要局里开会研究的,一般在收文后下一次会议研究办毕。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毕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理由,并预告办毕期限。

六、关于请示和报告的催办督查。凡在办理期限内没有办毕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请示和报告,由市交通局发出催办通知单,承办部门应按要求予以办理回复。为加强催办督查工作,市交通局确定,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市直交通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请示和报告处理联系人,负责请示和报告办理的联系、催办、督促、反馈工作。

七、关于请示和报告的查询答复。请示和报告在办理期限内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项涉及保密问题,一律不得对请示和报告单位提供查询,确需查询办理进展和处理结果的,需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请示和报告的答复根据内容和紧急程度,分别采取电话答复、传真答复、复印答复、行文答复等四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视为有效的答复。各单位对答复记录和文件要加强管理,注意保密,不得将领导同志的批示以任何形式外传。各单位的保密员应按规定时间领取请示和报告的处理结果,其中急件按通知时间领取,以加快请示和报告的运转速度。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