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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07 加入收藏
一、出台背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202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文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推动财政支持创新的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实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孵化产业化功能。”近期,《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系列文件,要求围绕建设科技强省,构建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激活创新要素。当前,我省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企业创新主体发展不快、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教创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不够、开放共享的协同效益和综合优势发挥不充分等短板不足和瓶颈问题,创新券作为一种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改变以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逐步向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导向的普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科技投入,有效推动省内资源的互认,加速各类创新要素跨区域开放、共享和流动,促进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发展,对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促进科技资源的共享起到积极作用,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构建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强省起到有力支撑。二、文件主要内容(一)科技创新券的界定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二)支持对象、范围、标准与保障1.支持对象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政策(以下简称“创新券”)拟面向全省实施,主要支持对象包括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等。2.支持范围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的项目除外)和研发服务三类。3.支持标准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有效,先申先兑,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市(州)、县(市、区)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4.支持保障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三)科技创新券实施程序创新券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入库、注册、申领、使用、提交兑付申请、审核公示、兑现等7个环节,具体为:1.入库。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对在湖北省内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相应服务资质的高等学校(含二级学院)、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和省级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和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优先入库,其他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资质审核通过后入库。入库后服务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科技服务内容。2.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进行注册。3.申领。注册通过的企业登录平台申领创新券。4.使用。企业在服务平台选择服务项目,通过在线预约或线下联系机构进行服务。5.提交兑付申请。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交易发票、服务结果等相关材料,同时,服务机构线上确认。6.审核公示。省信息院定期对提交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兑现。省信息院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兑付创新券的资金拨付给企业(按季度进行集中兑付)。(四)科技创新券的管理与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各注册企业、入库服务机构和省信息院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省科技厅对创新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主要改革创新内容一是创新支持方式。创新券改变以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逐步向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导向的普惠制政策推动创新为主转变,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能力弱、科研水平有限等难题。二是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创新券采用省财政科技资金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补贴,有效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投入成本,促进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是促进科技资源流通共享。创新券进一步促进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开放科技资源服务平台,推动科技资源在省内跨区域流通和共享。附件: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202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文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推动财政支持创新的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实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孵化产业化功能。”近期,《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系列文件,要求围绕建设科技强省,构建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激活创新要素。

当前,我省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企业创新主体发展不快、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教创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不够、开放共享的协同效益和综合优势发挥不充分等短板不足和瓶颈问题,创新券作为一种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改变以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逐步向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导向的普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科技投入,有效推动省内资源的互认,加速各类创新要素跨区域开放、共享和流动,促进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发展,对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促进科技资源的共享起到积极作用,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构建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强省起到有力支撑。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科技创新券的界定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二)支持对象、范围、标准与保障

1.支持对象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政策(以下简称“创新券”)拟面向全省实施,主要支持对象包括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等。

2.支持范围

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的项目除外)和研发服务三类。

3.支持标准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有效,先申先兑,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市(州)、县(市、区)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4.支持保障

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科技创新券实施程序

创新券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入库、注册、申领、使用、提交兑付申请、审核公示、兑现等7个环节,具体为:

1.入库。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对在湖北省内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相应服务资质的高等学校(含二级学院)、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和省级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和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优先入库,其他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资质审核通过后入库。入库后服务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科技服务内容。

2.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进行注册。

3.申领。注册通过的企业登录平台申领创新券。

4.使用。企业在服务平台选择服务项目,通过在线预约或线下联系机构进行服务。

5.提交兑付申请。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交易发票、服务结果等相关材料,同时,服务机构线上确认。

6.审核公示。省信息院定期对提交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兑现。省信息院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兑付创新券的资金拨付给企业(按季度进行集中兑付)。

(四)科技创新券的管理与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系统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注册企业、入库服务机构和省信息院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省科技厅对创新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主要改革创新内容

一是创新支持方式。创新券改变以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逐步向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导向的普惠制政策推动创新为主转变,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能力弱、科研水平有限等难题。

二是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创新券采用省财政科技资金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补贴,有效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投入成本,促进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是促进科技资源流通共享。创新券进一步促进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开放科技资源服务平台,推动科技资源在省内跨区域流通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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