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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25 加入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加快形成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制度环境,我们在厅党组的带领下,深入学习重要会议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调研学习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修改讨论,形成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9章共75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包括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并说明政策依据。第二、三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第四、五、六条明确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三评”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人才集聚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二章,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共包括7条。主要明确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各类参与主体及相应的职责。管理机构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等;专业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委托权限,开展项目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须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评审(咨询)专家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须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第三章,项目组织方式,共包括11条。具体规定了不同项目组织方式的适用场合和组织管理流程,实现项目分类管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注重绩效评价和需求导向,以新时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五年规划以及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类计划功能定位和形成机制。每年根据全省科技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启动的计划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拨付和实施管理方式。第十五条完整提出各种不同的项目组织方式,在旧《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方式之外,还新明确了定向委托、揭榜制、赛马式、绩效考核等组织立项方式。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对以上项目组织方式的适用场合分别进行了解释,对组织管理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特别要说明的是,《办法》中创新性地设置了区域创新项目、联合资金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配套、颠覆性成果激励项目,具体有:第二十条对于创新主体主导或参与国家重大科学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程)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大平台建设的,视情况给予配套项目支持;对于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形成重大颠覆性技术成果,且成果有持续研发和应用前景的,视情况追加项目支持;第二十一条针对重点区域的创新发展需求,设立区域创新项目,根据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特点,整体谋划、一体化设计,省科技厅可委托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为积极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力量,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升省级科技计划覆盖面和带动能力,开展试点设立联合资金项目,有意愿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出资设立联合资金,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立项下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四章,申报与受理,共包括8条。主要对编制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流程等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五条提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科技智库研究成果、高端战略专家咨询建议等,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总体任务。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项目指南的编制依据、需求来源、包含内容、论证机制、审议流程、发布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强调要重点面向产业、企业征集技术攻关需求建议,应建立政府、科技界、产业界和用户多方参与的指南论证机制。第二十八条对申报单位资格、联合申报等提出要求,强调项目申报须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对申报推荐流程、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诚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第五章,项目立项,共包括11条。主要对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绩效考核、审议决策、公示报批等立项前流程以及签订任务书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三条明确按照申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并提供审查结果在线查询服务。第三十四条明确应按照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相应地制定评审论证、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第三十五条明确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采取项目评审或项目论证的方式:项目评审适用于多个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者未形成竞争的项目,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第三十七条明确激励性后补助项目应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的后补助办法和考核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产出效益及其他补贴依据等进行量化式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按要求出具考核结果。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中“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代表作评价制度”“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等要求。对创新基地平台的绩效考核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其支撑服务湖北省重大产业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和效果。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对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方案、集体审议决策、向社会公示、报省政府批准、下达立项文件、签订任务书等进行了明确。第六章,实施管理,共包括11条。主要对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任务书调整、跟踪报告、过程检查等事项以及“里程碑式”、“包干制”等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明确任务书调整各种情形的处理办法,为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明确: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即可实施。如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应做好跟踪报告遇重大事项变更等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第五十条明确为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也只开展关键节点考核或现场检查。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创新性地提出“里程碑式”管理和  “包干制”管理。对重大项目及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在任务书中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目标,按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拨款。对于科研实力较强、诚信度良好的单位承担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或其他有明确科研目标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可采取“包干制”管理,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牵头单位。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明确各方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明确科研助理服务费用可依规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第七章,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共包括13条。主要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事前立项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及经费支持额度,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省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如需延期,须在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指标只作为验收的参考。技术验收的同时须做财务验收。第六十一条创新性地提出了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六十二条对结余经费的使用和收回进行了明确。第六十三条对验收未通过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限制其进一步申报项目的资格。第六十四条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科技报告撰写呈交等进行明确。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明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前资助类项目在验收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分类绩效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第八章,监督,共包括6条。主要对过程监督和诚信管理等进行明确。第六十八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第六十九条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第七十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七十一条明确对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如何做出处理。第七十二条明确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评审(咨询)专家的违规行为,如何做出处理。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另行制定。第九章,附则,共包括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旧《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加快形成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制度环境,我们在厅党组的带领下,深入学习重要会议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调研学习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修改讨论,形成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9章共7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并说明政策依据。

第二、三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五、六条明确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三评”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人才集聚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二章,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共包括7条。主要明确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各类参与主体及相应的职责。

管理机构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等;专业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委托权限,开展项目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须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评审(咨询)专家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须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项目组织方式,共包括11条。具体规定了不同项目组织方式的适用场合和组织管理流程,实现项目分类管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注重绩效评价和需求导向,以新时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五年规划以及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类计划功能定位和形成机制。每年根据全省科技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启动的计划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拨付和实施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完整提出各种不同的项目组织方式,在旧《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争择优方式之外,还新明确了定向委托、揭榜制、赛马式、绩效考核等组织立项方式。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对以上项目组织方式的适用场合分别进行了解释,对组织管理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分别进行了明确。

特别要说明的是,《办法》中创新性地设置了区域创新项目、联合资金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配套、颠覆性成果激励项目,具体有:第二十条对于创新主体主导或参与国家重大科学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程)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大平台建设的,视情况给予配套项目支持;对于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形成重大颠覆性技术成果,且成果有持续研发和应用前景的,视情况追加项目支持;第二十一条针对重点区域的创新发展需求,设立区域创新项目,根据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特点,整体谋划、一体化设计,省科技厅可委托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为积极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力量,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升省级科技计划覆盖面和带动能力,开展试点设立联合资金项目,有意愿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出资设立联合资金,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立项下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共包括8条。主要对编制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五条提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科技智库研究成果、高端战略专家咨询建议等,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总体任务。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项目指南的编制依据、需求来源、包含内容、论证机制、审议流程、发布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强调要重点面向产业、企业征集技术攻关需求建议,应建立政府、科技界、产业界和用户多方参与的指南论证机制。

第二十八条对申报单位资格、联合申报等提出要求,强调项目申报须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对申报推荐流程、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诚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项目立项,共包括11条。主要对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绩效考核、审议决策、公示报批等立项前流程以及签订任务书等事宜进行了明确。

第三十三条明确按照申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并提供审查结果在线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明确应按照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相应地制定评审论证、绩效考核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明确事前立项(含前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申报情况采取项目评审或项目论证的方式:项目评审适用于多个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者未形成竞争的项目,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三十七条明确激励性后补助项目应按照相应项目类别的后补助办法和考核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先期投入、产出效益及其他补贴依据等进行量化式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按要求出具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中“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代表作评价制度”“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等要求。对创新基地平台的绩效考核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其支撑服务湖北省重大产业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和效果。

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对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方案、集体审议决策、向社会公示、报省政府批准、下达立项文件、签订任务书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实施管理,共包括11条。主要对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任务书调整、跟踪报告、过程检查等事项以及“里程碑式”、“包干制”等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

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明确任务书调整各种情形的处理办法,为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明确: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即可实施。如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应做好跟踪报告遇重大事项变更等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明确为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也只开展关键节点考核或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创新性地提出“里程碑式”管理和  “包干制”管理。对重大项目及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在任务书中设置“里程碑”阶段性考核目标,按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拨款。对于科研实力较强、诚信度良好的单位承担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或其他有明确科研目标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可采取“包干制”管理,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资金使用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十三、五十四条明确各方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明确科研助理服务费用可依规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第七章,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共包括13条。主要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事前立项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和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及经费支持额度,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省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如需延期,须在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指标只作为验收的参考。技术验收的同时须做财务验收。

第六十一条创新性地提出了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十二条对结余经费的使用和收回进行了明确。

第六十三条对验收未通过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限制其进一步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十四条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科技报告撰写呈交等进行明确。

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明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前资助类项目在验收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分类绩效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第八章,监督,共包括6条。主要对过程监督和诚信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六十八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一条明确对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如何做出处理。

第七十二条明确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评审(咨询)专家的违规行为,如何做出处理。

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共包括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旧《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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