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决策草案】《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3-04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化工集中区。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的建设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第四条  化工园区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一)园区设立。化工园区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通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具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正式批准文件,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二)管理体系。化工园区应当设有明确职责清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化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有关要求。(三)选址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防灾减灾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四)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省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应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并经过专家论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五)安全生产。化工园区应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六)环境保护。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实现园区内废水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及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要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江(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地下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七)基础设施。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等公用工程,建设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应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八)应急救援。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攻坚、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九)智慧园区。以信息与通信技术为支撑,围绕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封闭管理、能源管理、运输管理、园区办公、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化工园区智能化管理和高效运行。第五条  化工园区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一)认定条件。认定为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不低于第四条所列标准要求,对照《湖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园区总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二)申报资料。化工园区认定应提交申请认定报告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园区基本情况;2.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四至范围划定文件;3.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备案文件;4.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5.园区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6.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园区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7.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审查过程资料,园区所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结果;  8.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9.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环境风险应急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0.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及证明文件;11.园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认定程序1.化工园区负责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4.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查意见,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5.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查意见和公示情况,将拟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报省政府审批。6.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省政府审批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出具公告文件。第六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化工园区管理负属地责任,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及选址与城市(乡)总体规划衔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含消防)工作。第七条 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并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第八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认定。第九条 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一)化工园区自评与复核。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园区管理机构每年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审查后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每三年对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综合评价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将公告结果报省人民政府。(二)复核结果运用。对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docx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化工园区的建设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化工园区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园区设立。化工园区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通过合规程序批准设立,具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正式批准文件,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二)管理体系。化工园区应当设有明确职责清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化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有关要求。

(三)选址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防灾减灾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四)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

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省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应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并经过专家论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五)安全生产。化工园区应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六)环境保护。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实现园区内废水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及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要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江(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地下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七)基础设施。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等公用工程,建设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应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

(八)应急救援。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攻坚、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九)智慧园区。以信息与通信技术为支撑,围绕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封闭管理、能源管理、运输管理、园区办公、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化工园区智能化管理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化工园区认定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认定为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不低于第四条所列标准要求,对照《湖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园区总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二)申报资料。化工园区认定应提交申请认定报告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基本情况;

2.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四至范围划定文件;

3.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备案文件;

4.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5.园区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

6.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园区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

7.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审查过程资料,园区所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结果;  

8.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9.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环境风险应急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0.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及证明文件;

11.园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1.化工园区负责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

3.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4.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查意见,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5.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审查意见和公示情况,将拟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报省政府审批。

6.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省政府审批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出具公告文件。

第六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化工园区管理负属地责任,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及选址与城市(乡)总体规划衔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含消防)工作。

第七条 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并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

第八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第九条 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

(一)化工园区自评与复核。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园区管理机构每年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报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审查后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省直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每三年对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综合评价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将公告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二)复核结果运用。对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