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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栏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3-04 加入收藏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12月28日,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管理办法》及其解读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国家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五)《湖北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导则》(鄂应急发〔2020〕30号)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有九条,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管理权属、建设标准、认定条件与程序、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化工园区自评与复核以及复核结果运用等内容。具体为:(一)制定的依据。主要依据《办法》《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二)化工园区的定义。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二是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三)管理权属。各市、县政府负责化工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四)建设标准。共八条,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体系、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化工园区认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五)认定条件与程序。认定条件指应同时满足第四条所列标准要求,对照《湖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园区总评分应在80分及以上;认定程序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所在地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确定审核通过园区名单。省经信厅就审核通过园区名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明确了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七)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八)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认定的条件,且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九)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化工园区自评与复核。采取每年开展一次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复核结果运用。对复核不合格的,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1228日,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管理办法》及其解读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国家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并定期组织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自评和复核。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四)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

(五)《湖北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导则》(鄂应急发〔202030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九条,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化工园区的定义、管理权属、建设标准、认定条件与程序、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化工园区自评与复核以及复核结果运用等内容。具体为:

(一)制定的依据。主要依据《办法》《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9号)《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

(二)化工园区的定义。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二是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

(三)管理权属。各市、县政府负责化工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四)建设标准。共八条,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体系、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化工园区认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五)认定条件与程序。认定条件指应同时满足第四条所列标准要求,对照《湖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园区总评分应在80分及以上;认定程序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所在地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逐级审核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确定审核通过园区名单。省经信厅就审核通过园区名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明确了化工园区所在地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七)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

(八)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认定的条件,且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并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

(九)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化工园区自评与复核。采取每年开展一次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复核结果运用。对复核不合格的,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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