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宜昌市公园绿地帐篷休闲区及经营性帐篷酒店管理,明确帐篷休闲区及经营性帐篷酒店管理单位和使用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使用及管理行为,确保管理科学化、人性化、制度化、精细化,结合宜昌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帐篷休闲区是指由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划定的,可供市民游客搭设帐篷(含不高于3.5米、不长于8米的小型单峰天幕)开展除住宿之外的户外休闲活动的草坪区、空置地或林下空间;经营性帐篷酒店是指在指定区域批准运营,以固定性或临时性帐篷为主的配套住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宜昌市公园绿地帐篷休闲区及经营性帐篷酒店开放区域日常管理。
第四条帐篷休闲区地形应相对平整,坡度宜小于15度。
第五条帐篷休闲区规模和接待容量应根据公园绿地生态承载力、草坪容纳量划定。
第六条帐篷休闲区周边宜设置有公共厕所、垃圾回收箱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七条帐篷休闲区及经营性帐篷酒店应配置指示标牌,标牌应符合城市家具导则及公园标识牌设计制作规范,与公园绿地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残缺。
第八条帐篷休闲区开放时间为夏秋季9:00-22:00、春冬季9:00-18:00,其他时间为园区绿化养护期。批准运营的经营性帐篷酒店可提供夜间住宿服务。
第九条帐篷休闲区可设置中小型家用帐篷,推荐使用占地面积小于5平方米、不高于1.5米的家用快速帐篷,帐篷设置间距不宜小于2米。为保护草坪和环境,禁止使用破坏性较大的固定设施。
第十条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应根据草坪生长周期和特性,制订各自帐篷休闲区的具体开放时间表(或草坪轮休表)、日常管理细则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卫生保洁和安保巡逻。
第十一条经营性帐篷酒店应经公园绿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需符合已公布的公园绿地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资质。日常经营应遵守所在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有权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帐篷休闲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吸烟、露天烧烤、烹饪、焚烧等使用明火行为;
2.攀折花木、乱丢垃圾、毁坏草坪、挖砂取土、遛狗不牵绳、驾驶或停放车辆等不文明行为;
3.私自使用超过55分贝的扩音设备、私自售卖经营、开展迷信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实施其他妨碍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干扰他人游玩、休憩的行为。
严重违反者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宜昌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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