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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6 加入收藏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深入推进全省监狱系统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工作,确保监狱系统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在合法、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局制定了《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规定》《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与咨询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以上3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全系统结合《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务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鄂监规〔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权力清单><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鄂监发〔202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湖北监狱管理局2021年8月30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及全省各监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信息审核。本规定所称信息审核,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应内部掌握的信息、涉政涉黑等敏感信息或罪犯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信息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为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内网、政务新媒体(微信、微博等)、报刊媒体、电子显示屏、监狱公示公告栏等社会群众、民警职工、罪犯及其家属能够方便、及时获取信息的媒介载体。第四条  省局和各监狱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监狱机关声誉和形象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部)室负责人、各监狱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敏感信息要亲自组织进行信息公开审核。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第七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明确意见,对信息的来源、原生或转载等属性予以认定;(二)由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定密责任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予以初审;(三)由分管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局领导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予以复审,同意予以公开的,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送办公室办理;(四)办公室收到部门提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后,应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复核,认为符合公开条件的送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开,重大政府信息还应由主要负责人予以审定、签发;(五)各监狱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参照省局机关有关程序进行,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报省局对口业务部门予以审核,业务部门仍不能确定的报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仍不能确定的,报省司法厅或者省国家保密局确定。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罪犯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监狱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监狱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监狱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监狱机关在履行监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刑罚执行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工作管理办法》(鄂监规〔2021〕4号)要求,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解密,解密后是否公开按照国家解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按照第七条工作流程处理。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第十五条 省局和各监狱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需要解密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解密。解密后需要公开的,按照第七条工作流程处理。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核发布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2月发布的《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现就规范我省监狱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一)接收主体办公室为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二)接收渠道“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络申请”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服务,省监狱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jyjysq@hubei.gov.cn邮箱为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三)接收规范1.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2.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监狱机关的信件,监狱机关应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监狱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连同保留邮戳的信封,及时退还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3.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电子邮箱信息。4.对申请人采用传真等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二、登记(一)登记要素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名称、文号或描述)、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日期、第三方答复日期、第三方答复主要意见、答复日期、主要答复意见、答复文书编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诉讼结果、送达方式等。(二)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监狱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或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监狱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补正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监狱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一)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监狱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二)补正告知监狱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监狱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拟办(一)自行办理收到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二)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下属监狱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省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监狱。监狱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省局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三)会商办理监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五、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或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或其他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或其他机关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监狱机关不予公开;但监狱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机关。监狱机关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六、审核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七、做出答复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监狱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向监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答复书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机关名称。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八、送达(一)直接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监狱机关应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制作现场签收记录。(二)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监狱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监狱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四)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对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拒收等情形,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保留好相关记录并存档。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狱机关应主动参与相应的答复和应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对行政复议案件,监狱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证明。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准备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制部门或咨询法律顾问做好应诉工作。十、存档(一)存档内容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制部门会签意见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二)存档方式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三)数据分析和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监狱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与咨询 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建立政策解读,投诉建议、重大舆情回应机制,是深化监狱系统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系统政策解读与咨询、投诉建议及重大舆情回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 》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明确部门责任、丰富解读形式(一)解读范围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监狱刑罚执行、罪犯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管理等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尤其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除涉密和内部文件外均应及时进行解读。(二)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解读。(三)解读形式解读形式包括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报刊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公告公示栏等各类传播载体作用,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积极探索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模式,更多运用图解、音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通俗易懂,避免过于公文化和专业化。省局门户网站是全系统政策发布和解读的“第一平台”,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各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发布解读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解读。(四)解读程序重要政策解读要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各部门在拟制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同时,同步发布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须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发布前须送局办公室审查。(五)解读内容要求解读材料应做到引用政策法规准确,论证出台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合理科学,有据可依,语言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内容、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关键词的诠释说明、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二、规范回复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规范做好政策咨询工作省局和各单位设立的政务咨询电话(已在局门户网站公布)要保持畅通,安排相对固定人员接听。对罪犯信息查询、会见安排、“减假暂”政策等常见咨询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正确回复。遇到不能及时现场解答的咨询时,接话人员要记录咨询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告知在3-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回复。回复咨询时要做到礼貌大方、态度和蔼,维护监狱机关良好形象。(二)规范处置群众投诉、意见建议监狱机关收到以信件、电话、网上邮件等形式的群众投诉、意见建议要及时稳妥处置。对反映民警违纪违法的投诉事项,要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收到的有关监狱工作意见、建议要记录备案,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法规政策研究后,限期对当事人予以回复。(三)妥善处置监狱舆情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公布后,要对可能引发的政务舆情和社会关切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重要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及时发现、掌握与监狱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谣言,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析判断,按程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并根据舆论走向和工作进展情况,持续跟进、动态发布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助部门进行舆情处置会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舆情处置合力。对涉及监狱的突发重大舆情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监狱系统处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监狱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及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处置。 三、建立长效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专门研究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处置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二)提升业务能力。各部门要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政策解读专门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三)加强督导考评。省局将制作发布常见政策咨询与群众问答知识库,对各监狱政策咨询答复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评范围,加强对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相关附件: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深入推进全省监狱系统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工作,确保监狱系统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在合法、规范、高效的轨道上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局制定了《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规定》《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与咨询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

以上3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全系统结合《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务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鄂监规〔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权力清单><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鄂监发〔202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


湖北监狱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及全省各监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审核。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信息审核。

本规定所称信息审核,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应内部掌握的信息、涉政涉黑等敏感信息或罪犯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为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内网、政务新媒体(微信、微博等)、报刊媒体、电子显示屏、监狱公示公告栏等社会群众、民警职工、罪犯及其家属能够方便、及时获取信息的媒介载体。

第四条  省局和各监狱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当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监狱机关声誉和形象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部)室负责人、各监狱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敏感信息要亲自组织进行信息公开审核。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七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具体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明确意见,对信息的来源、原生或转载等属性予以认定;

(二)由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或指定定密责任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予以初审;

(三)由分管政府信息产生部门的局领导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予以复审,同意予以公开的,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送办公室办理;

(四)办公室收到部门提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后,应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复核,认为符合公开条件的送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签发后予以公开,重大政府信息还应由主要负责人予以审定、签发;

(五)各监狱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参照省局机关有关程序进行,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报省局对口业务部门予以审核,业务部门仍不能确定的报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仍不能确定的,报省司法厅或者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罪犯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监狱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监狱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监狱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监狱机关在履行监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刑罚执行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工作管理办法》(鄂监规〔2021〕4号)要求,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解密,解密后是否公开按照国家解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按照第七条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五条 省局和各监狱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需要解密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解密。解密后需要公开的,按照第七条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核发布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2月发布的《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省政务管理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现就规范我省监狱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办公室为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二)接收渠道

“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络申请”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服务,省监狱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jyjysq@hubei.gov.cn邮箱为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

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2.对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申请的,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监狱机关的信件,监狱机关应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监狱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连同保留邮戳的信封,及时退还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电子邮箱信息。

4.对申请人采用传真等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名称、文号或描述)、答复期限、征求第三方意见日期、第三方答复日期、第三方答复主要意见、答复日期、主要答复意见、答复文书编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诉讼结果、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监狱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查收在线平台或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通过监狱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监狱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监狱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二)补正告知

监狱机关需要申请人补正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从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监狱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收到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下属监狱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省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监狱。监狱在7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省局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科)室,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会商办理

监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

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或其他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或其他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或其他机关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监狱机关不予公开;但监狱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机关。监狱机关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七、做出答复

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监狱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向监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答复书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机关名称。

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直接送达

采取直接送达的,监狱机关应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实登记领取人的个人信息,制作现场签收记录。

(二)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监狱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寄送的信封上需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三)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监狱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四)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对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联系不上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拒收等情形,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保留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狱机关应主动参与相应的答复和应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对行政复议案件,监狱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证明。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准备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法制部门或咨询法律顾问做好应诉工作。

十、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制部门会签意见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监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有条件的可在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设置自动统计功能,加强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促进监狱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与咨询 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


建立政策解读,投诉建议、重大舆情回应机制,是深化监狱系统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系统政策解读与咨询、投诉建议及重大舆情回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 》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明确部门责任、丰富解读形式

(一)解读范围

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监狱刑罚执行、罪犯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管理等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尤其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除涉密和内部文件外均应及时进行解读。

(二)解读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印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三)解读形式

解读形式包括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报刊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公告公示栏等各类传播载体作用,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积极探索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模式,更多运用图解、音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通俗易懂,避免过于公文化和专业化。省局门户网站是全系统政策发布和解读的“第一平台”,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必须首先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发布。各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发布解读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解读。

(四)解读程序

重要政策解读要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各部门在拟制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同时,同步发布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须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发布前须送局办公室审查。

(五)解读内容要求

解读材料应做到引用政策法规准确,论证出台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合理科学,有据可依,语言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内容、征求意见情况、重要关键词的诠释说明、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

二、规范回复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规范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省局和各单位设立的政务咨询电话(已在局门户网站公布)要保持畅通,安排相对固定人员接听。对罪犯信息查询、会见安排、“减假暂”政策等常见咨询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正确回复。遇到不能及时现场解答的咨询时,接话人员要记录咨询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告知在3-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回复。回复咨询时要做到礼貌大方、态度和蔼,维护监狱机关良好形象。

(二)规范处置群众投诉、意见建议

监狱机关收到以信件、电话、网上邮件等形式的群众投诉、意见建议要及时稳妥处置。对反映民警违纪违法的投诉事项,要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收到的有关监狱工作意见、建议要记录备案,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法规政策研究后,限期对当事人予以回复。

(三)妥善处置监狱舆情

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公布后,要对可能引发的政务舆情和社会关切加强分析研判,建立健全重要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及时发现、掌握与监狱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谣言,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析判断,按程序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并根据舆论走向和工作进展情况,持续跟进、动态发布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助部门进行舆情处置会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舆情处置合力。对涉及监狱的突发重大舆情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监狱系统处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监狱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及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处置。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专门研究重要政策解读和舆情处置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

(二)提升业务能力。

各部门要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政策解读专门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三)加强督导考评。

省局将制作发布常见政策咨询与群众问答知识库,对各监狱政策咨询答复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评范围,加强对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强工作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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