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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6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楚垣集团公司工委,局直属机关党委:《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2016年11月15日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局党委会议事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党委的要求,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湖北监狱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党委的指示、决定。第四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会集体领导与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增强党委集体领导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要正确对待党内意见分歧,坚决防止“家长制”“一言堂”。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决策。第六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管方向、议大事。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局党委议事范围如下:(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司法厅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研究审定全省监狱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三)研究审议全省监狱系统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对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楚垣集团公司工委,局机关各处室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审定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和局领导代表局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六)局党委委员、局副巡视员的工作分工与调整,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单位的设置与变更等方面的问题。(七)干部人事任免、工作调整和干部交流,3个月以上离岗培训、上派挂职和下派锻炼,编制使用与管理,机关公务员录用、协助考试及在职在岗人员辞职、辞退等方面的问题。(八)需本局决定和向上级推荐表彰、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等方面的问题。(九)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十)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基本建设、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物资的购置,重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问题。(十一)局领导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十二)涉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八条  按照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各位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党委书记确定。第九条  党委委员提出的议题,由其指定的汇报单位报局办公室。第十条  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进行充分酝酿或征求意见。涉及干部问题的议题,事先应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位党委委员提交的议题进行汇总、审核,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四章  会议材料的准备  第十二条    向党委会的汇报稿或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文件稿,应主题突出、意见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第十三条  汇报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工作的,汇报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协商。第十四条  各议题(涉及保密事项的议题除外)材料应提前印制,于会前或开会时送达各位党委成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议题材料于开会时发放,会后收回。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一为例会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议,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党委委员通报。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第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局副巡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章  会议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策的一般程序为:(1)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2)会议讨论;(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党委会集体决策。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程序进行。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时,各位党委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语言表述应重点突出,简洁明了。各位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讲实情、讲真话;同时也要从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倾向。凡属重大原则问题,各位党委委员都必须作出明确表态。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不应首先发表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也可提前口头征求意见。要注意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意见与建议。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或政治部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要如实记载讨论发言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决定意见。会议记录均须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备案,如有必要,也可交党委委员逐一签名。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第二十六条  局党委会议后如有必要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纪要需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决定情况、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并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事项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征求意见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未经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或经审查可行性较低、不合规、不合法的重大事项;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八条  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位党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在言论和行动上必须保持高度一致。第二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和督促办理,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条  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党委委员分管的工作,党委书记应明确牵头人负责,以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第三十一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单位民警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重新按照本规则确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决定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报告。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汇总情况上报局党委,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局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主动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各位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分管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党委会全体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全力维护党委会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形象和权威,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监督。第三十五条  局党委不按规则决策重大事项的,党委委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部门报告;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紧、硬要求,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的重要标尺,对言行不一,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破坏党的团结和行动一致,影响党的决定贯彻执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第三十六条  参加(列席)局党委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抄送:局党委成员,局机关各党支部。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

议事与决策规则》的通知

  

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楚垣集团公司工委,局直属机关党委: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中共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局党委会议事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党委的要求,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湖北监狱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省司法厅党委的指示、决定。

第四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执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会集体领导与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增强党委集体领导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要正确对待党内意见分歧,坚决防止“家长制”“一言堂”。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决策。

第六条  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管方向、议大事。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局党委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司法厅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研究审定全省监狱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

(三)研究审议全省监狱系统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对沙洋监狱管理局党委,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楚垣集团公司工委,局机关各处室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审定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和局领导代表局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六)局党委委员、局副巡视员的工作分工与调整,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与调整,直属单位的设置与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七)干部人事任免、工作调整和干部交流,3个月以上离岗培训、上派挂职和下派锻炼,编制使用与管理,机关公务员录用、协助考试及在职在岗人员辞职、辞退等方面的问题。

(八)需本局决定和向上级推荐表彰、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等方面的问题。

(九)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十)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执行情况,基本建设、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物资的购置,重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问题。

(十一)局领导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十二)涉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八条  按照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各位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党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  党委委员提出的议题,由其指定的汇报单位报局办公室。

第十条  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应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进行充分酝酿或征求意见。涉及干部问题的议题,事先应在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和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位党委委员提交的议题进行汇总、审核,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四章  会议材料的准备

  

第十二条    向党委会的汇报稿或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文件稿,应主题突出、意见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十三条  汇报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工作的,汇报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协商。

第十四条  各议题(涉及保密事项的议题除外)材料应提前印制,于会前或开会时送达各位党委成员。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议题材料于开会时发放,会后收回。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一为例会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议,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局副巡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章  会议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策的一般程序为:(1)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2)会议讨论;(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党委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程序进行。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作情况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讨论时,各位党委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语言表述应重点突出,简洁明了。

各位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讲实情、讲真话;同时也要从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倾向。

凡属重大原则问题,各位党委委员都必须作出明确表态。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不应首先发表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也可提前口头征求意见。要注意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或政治部确定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要如实记载讨论发言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决定意见。会议记录均须交会议主持人签字备案,如有必要,也可交党委委员逐一签名。会议原始记录的查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第二十六条  局党委会议后如有必要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纪要需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决定情况、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并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事项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征求意见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未经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或经审查可行性较低、不合规、不合法的重大事项;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八条  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位党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在言论和行动上必须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和督促办理,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党委委员分管的工作,党委书记应明确牵头人负责,以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单位民警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重新按照本规则确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决定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定期汇总情况上报局党委,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局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自觉主动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

各位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分管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党委会全体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全力维护党委会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形象和权威,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监督。

第三十五条  局党委不按规则决策重大事项的,党委委员和其他干部职工有权向上级党委和纪委、组织部门报告;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紧、硬要求,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的重要标尺,对言行不一,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破坏党的团结和行动一致,影响党的决定贯彻执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三十六条  参加(列席)局党委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遇紧急情况,难以及时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抄送:局党委成员,局机关各党支部。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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