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监发〔2011〕174号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防范和杜绝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参与其业务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准兴办或者投资入股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不准在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兼职。
三、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直接参与其业务,不准通过收取业务介绍费、劳务报酬或者参与收费收入分成等方式获取非法收入。
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情节轻微的,要作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下发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审计 监察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总经济师,办公厅、驻署监察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