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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省医疗保障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银保监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0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3924775"));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和湖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一、背景意义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七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先后公布,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征求市州意见,起草了《实施意见》。二、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强调,坚持人民至上,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分类管理、分层保障”的要求,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协同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切实提升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巩固完善医疗保障待遇的工作举措(一)完善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实施意见》细化了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政策。按照困难程度、身份类别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2022年度按照320元/人/年给予全额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享受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时限和资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二)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共建机制,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医保待遇无缝接续。(三)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优化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五)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分类救助,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力度,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建立倾斜救助机制。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将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和100%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依申请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和其他普通参保居民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综合保障效能。四、协同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质量的工作要求(一)着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医保部门要做好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和医保协议管理,卫健部门要督促引导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二)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继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居民有序合理就医。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促进有序就医。(三)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此外,《实施意见》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运行监测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了工作部署。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和湖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七部委《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先后公布,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征求市州意见,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强调,坚持人民至上,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分类管理、分层保障”的要求,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协同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切实提升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巩固完善医疗保障待遇的工作举措

(一)完善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实施意见》细化了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政策。按照困难程度、身份类别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2022年度按照320元/人/年给予全额资助,过渡期内逐步转为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享受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时限和资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共建机制,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医保待遇无缝接续。

(三)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优化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五)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分类救助,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力度,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建立倾斜救助机制。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

(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将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和100%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依申请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和其他普通参保居民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综合保障效能。

四、协同提升农村医疗服务质量的工作要求

(一)着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医保部门要做好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和医保协议管理,卫健部门要督促引导医疗机构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二)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继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居民有序合理就医。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促进有序就医。

(三)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此外,《实施意见》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运行监测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了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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