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5
各学区、教育集团,局属各单位、学校,机关各股室:现将《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nbs

  各学区、教育集团,局属各单位、学校,机关各股室:

   现将《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1年4月13日   


  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办法

  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覆盖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和《中共宜昌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为依法设立、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认定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

  (一)系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新办园满一年在认定时视为三级。

  (二)班额符合省定标准,无大班额现象。

  (三)班级师资配备基本达到两教一保要求。

  (四)面向大众提供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经费收支情况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生活费收费标准与县内同级同类同样供餐的公办幼儿园标准相当,保教费收费标准与县内同级公办幼儿园相当或略高(高出部分符合县教育局确定的比例,比例随本地消费水平和家庭收入动态调整)。

  2.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机构进行办园成本核算,民办园办园经费结余低于办园成本的5%。

  (五)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过程规范;园址、园舍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三防建设”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到位,校园风险防控措施落实。

  第四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由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机构进行成本核算,根据核算结果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执行收费协议,同时达到第三条规定的办园水平、班额、师资配备、收费、安全等条款内容后可发文认定其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中由营利性转为普惠性的幼儿园,进行单独认定,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认定程序遵循“积极引导、自愿申报、县级认定”的原则。

  (一)自愿申报。幼儿园举办者向县教育局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组织认定。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三)公示公告。认定结果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学年度认定一次。每年8月下旬认定,秋季学期开学后公布认定结果。对于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策享受相关奖补资金,计算办法见附件《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分配方案》。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已被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若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奖补。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普惠性质后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当学年度收费标准可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县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分配方案

 

 长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分配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宜昌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6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精神,根据省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要求和我县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结合长阳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奖补依据。政府依法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优惠,支持其发展,服务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水平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奖补原则。奖补资金遵循“总量控制、经费统筹、鼓励优等、先做后奖、以奖代补”的基本原则,由县教育局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统筹上级和本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年度总额。其他涉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扶持资金发放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奖补对象。奖补资金的享受对象为县教育局认定且保教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全县范围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因各种情形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停止奖补,并取消当年已安排的奖补资金。近两个年度内(含本年度)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不得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奖补政策资金。

  第四条 考评细则。奖补资金的分配由县教育局按以下因素实行加权考评(总分100分):

  (一)保教质量(总分45分,由督导室审核)。分年检、办园等级、社会满意率三部分。其中,年检(15分):按合格(15分),基本合格(8分),不合格不得分计分。办园等级(15分):按省级示范幼儿园(15分),市级示范幼儿园(13分),一级幼儿园(11分),二级一等幼儿园(9分),二级二等幼儿园(7分),三级幼儿园(5分)计分。社会满意率(15分):通过电话抽查、问卷调查(含网络问卷)等形式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园幼儿总数的50%,最后按分值进行折合。

  (二)学位规模(总分25分,由教育管理股根据各园秋季和春季学期数据分别审核,综合两学期计平均分)。少于或达到3个教学班得7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班递增2分,最大规模为12个教学班,超审定规模增加班级数量不给分。班额数严格按照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的标准设置,每个年龄段班均人数超过省级标准5人以内的,一班次扣2分;超过省级标准5人以上的,本项不予给分。

  (三)收费标准(总分10分,由计财股根据各园秋季和春季学期数据分别审核,综合两学期计平均分)。与当地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文件标准相比较:低于或等于公办园的得10分;高于同级公办园50%以内或办园经费结余低于办园成本5%得6分。按《办法》中第四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得6分。

  (四)师资配置(总分10分,由教师管理股根据各园秋季和春季学期数据分别审核,综合两学期计平均分)。达到“两教一保”得5分,“一教一保”得3分;园长持证上岗2分;专任教师持证率达100%得3分。

  (五)安全工作(总分10分,由综治安全股审核)。“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示范单位10分,合格单位6分。

  以上五项权重系数相加得出该幼儿园的奖补份额基数,用各幼儿园的奖补份额基数占全县所有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份额基数之和的比例,确定各幼儿园奖补资金额度。对获得省级、市级示范幼儿园称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考评时相关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及其它佐证资料,此学年度不再享受其它奖补资金分配。

  第五条 资金发放。奖补资金的考评按学年度从上年9月至次年8月,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年8月中旬将年度佐证资料(扫描件)及第三方会计机构财务审计报告提交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经审核后于当年12月拨付上学年度的奖补资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分配情况每年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使用管理。奖补资金应按以下使用方向用于幼儿园发展,由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考核当年度用于办园发展开支的相关佐证资料参与考评:

  (一)改善办园条件,包括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图书、安全设施设备等。佐证资料:开支的正式发票。

  (二)提高教师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及五险一金增长情况等。佐证资料:教职人员两个年度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五险一金交纳票据等。

  (三)加强教师培训,包括各类业务培训、职称考试培训等。佐证资料:开支的正式发票。

  以上三项开支合计数不低于分配给该幼儿园奖补资金数,即可全额兑现;若低于,则扣减除差额后兑现。

  第七条 财务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本县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收费标准,保教费、生活费均单独核算,生活费实行多退少补,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县教育局、民政局或市场监管局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普惠性民办园办园经费结余原则上应低于办园成本的5%。

  第八条 违规处置。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幼儿园,一经查实,追回违规领取的奖补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考评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拨付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拨付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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