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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中进一步完善程序加强联系的意见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5-10-10 加入收藏
关于在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中进一步完善程序加强联系的意见
日期:2005-10-10 17:46来源:宜昌市国资委

宜市国土资文(2005)131号
 
关于在企业改制土地资产
处置中进一步完善程序加强联系的意见
 
市直各国有企业、市直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程序,规范土地市场建设,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中进一步完善程序、加强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前,应在明确企业产权的基础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改制方案,改革和发展仍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制定改制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二)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实行分类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如下:
    1、改制企业的下列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交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⑴因企业搬迁、解散、撤消、破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和收购的划拨土地;⑵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需要收回的土地;⑶企业闲置不用的土地;⑷需要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土地;⑸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使用的土地。
    2、对工业用途划拨国有土地,改制企业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继续进行工业生产的,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性质或办理工业出让用地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在制定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时,先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市国土资源局按原批准用途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3、企业转让房产涉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属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只能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可以按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国有企业改制处置房产时,市国资委(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先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相关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4、企业改制中凡是处置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进入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对以处置房产为主涉及所占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先应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对房产所占土地的处置意见,市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5、土地使用权已作为国有股入股的,转让股权时,原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和使用年限。
    二、建立工作联系函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中的工作衔接,市国资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如下工作联系制度:
    (一)在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前,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含转让房产涉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国资委先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征求对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复函就改制企业的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有企业申请,在办理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转让手续时,如果没有市国资委的批文,应函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及时复函,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土地通过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交易的结果函告市国资委。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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