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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县市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05-09-05 加入收藏
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县市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5-09-05 09:40来源:宜昌市国资委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
    为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产权流转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宜市国资产权[2005]4号),现就各县(市)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文批复,同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各县(市)区企业发生下述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变动必需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核、审批:
     1、各县(市)区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划拨、转让变动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市国资委初审,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家国资委审批。
    2、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股权向外商转让的,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1月8日令第42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各县(市)区企业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划拨、转让变动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市国资委审批。
    三、各县(市)区企业涉及产权的转让、出售等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必须委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各县(市)区企业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到市产权交易机构或市产权交易机构设在县(市)办事机构办理国有产权交易确认手续。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产权  通知
抄送:省国资委、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宜昌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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