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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经营者哄抬价格的通告(第2号)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加入收藏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指导意见,宜昌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经营者哄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指导意见,宜昌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经营者哄抬价格的第二号通告:

  一、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六)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二、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

  生产、批发环节经营者,属于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除外。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

  (四)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五)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六)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21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七)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21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的。

  三、广大经营者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强化价格行为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经营者哄抬价格的通告(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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