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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就你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市监听告字〔202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因你公司未实际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相关人员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且在异地服刑期间,所以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本局依法通过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市监听告〔2020〕3号)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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