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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审计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9 加入收藏
市经济责任审计局,高新区分局,市审计局各科、室:《宜昌市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经市审计局局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市审计局综合科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联系。宜昌市审计局2020年6月22日宜昌市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局,高新区分局,市审计局各科、室:

   《宜昌市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经市审计局局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市审计局综合科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联系。

   宜昌市审计局

   2020年6月22日

宜昌市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市级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行为,提高咨询服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有能力承接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市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审计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从优化配置、注重效率原则。

   第四条 市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考核和付费,实行“四分离”制度。局综合科牵头负责进行选择聘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管理使用、法规审理科和机关纪委负责考核监督、办公室负责支付费用。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选聘

   第五条 市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方式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1. 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管理的项目,按单个审计项目审计费估算并列入财政预算,其汇总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

   2.经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实际投资额达3亿元(含)以上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

   3.建设单位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实际投资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

   4.概算投资额达6亿元(含)以上的跟踪审计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1.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管理的项目,按单个审计项目审计费估算并列入财政预算,其汇总金额未达到200万元的;

   2.经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3亿元以内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

   3.建设单位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

   4.概算投资额在3亿元(含)~6亿元以内的跟踪审计项目。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1.经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

   2.建设单位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内的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

   3.概算投资额在3亿元以内的跟踪审计项目。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协商确定或直接委托方式:

   1.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审计任务重并且时间紧急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2.经建设单位申请并纳入追加审计计划的项目,为满足建设任务时间节点或者紧急需要的,可以在年度审计计划项目招标采购的中标候选人或评分排名靠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结合其业务繁重程度和人员安排等情况,通过协商确定或直接委托。

  通过协商确定或直接委托时,按“三重一大”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临时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审计项目如需要委托专业人员或专家临时参与的,则在上年度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直接择优聘用,按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结算费用。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委托等。直接委托时,按“三重一大”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第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近三年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满足审计要求的稳定专业团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禁止社会中介机构将受托的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审计项目: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参与过被审计项目的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审计等相关业务;

   (四)接受市审计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一年度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

   (五)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行退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接审计项目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一)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审计纪律和审计工作要求的;

   (三)违反回避制度的;

   (四)转包审计项目或借用资质承揽审计项目的;

   (五)因社会中介机构结论原因给审计机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七)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考核的;

   (八)考核不合格的;

   (九)因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判罚、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第四章 社会中介机构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审计机关考核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审计力量(20分)、审计方案(10分)、审计质量(60分)、审计纪律(10分)、加分项(20分)、一票否决项等六个方面。

   第十五条 考核后进行年度排名,审计项目参审中介机构及聘用人员采用非招标方式选聘的,考核结果作为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付费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付费标准,采用政府采购程序的,按中标人合同文件确定的计费标准计算;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计算。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原有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的付费标准,采用招标采购程序的,按中标人合同文件确定的计费标准计算;采用直接委托或谈判方式的,按委托审计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审计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市审计局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文件 (宜审发〔2016〕30号)确定的付费标准。审计项目结束并立卷归档,经考核后予以支付,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正规发票。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付费标准,一级造价工程师按每天800元(8小时工作时间),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天500元(8小时工作时间)结算。临时聘用人员如安排出差的,其交通费、住宿费由市审计局承担,出差人员的工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费等,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结束,经考核后予以支付,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正规发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宜昌市审计局关于从入库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办法》(宜审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审计局和高新区分局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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