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的公告
栏目: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关于征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的公告日期:2022-09-02 08:32来源: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编辑:赵巍阅读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宜昌市涉企违规收费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宜昌市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行动专项工作机制的通知》,成立四个专项工作组和七大重点领域整治专班,重点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医药、农业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详见附件),于8月至11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目前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专项整治行动效果,并为分领域整治和下一步全市重点检查工作提供依据,在前期公布的12381、12315、12345热线电话基础上,现进一步公开征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反映。此次公开征集活动的截止时间为9月15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供问题线索:

  市发改委:电话:6851526,邮箱:ycfgjgtk@163.com

  市经信局:电话:6226683,邮箱:75711014@qq.com   市市场监管局:电话:12315,邮箱:ycscjgsf@163.com

  附件:七大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易发问题清单

  宜昌市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行动专项工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七大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易发问题清单

  一、交通物流领域。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未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未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水电气暖领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及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等现象。

  三、地方财经领域。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行为。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

  四、金融领域。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银行未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未真正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高价服务。

  六、医药领域。有关单位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等巧立名目违规收取注册评审、检验检测等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医疗机构对企业重复收取采购货品成本范围内费用和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七、涉农领域。以中介机构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直接代理申报涉农资金项目并收费、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通过中介机构运转并收费、将行业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违规行为,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惠农补贴款等行为。部门和中介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摊派费用,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村级组织转嫁应由部门承担的工作及费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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