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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解读
栏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2 加入收藏
政策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4277486"));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委政府“下基层察民情暖民心解民忧”部署,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异乡愁医”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4号)精神,决定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二、制定依据(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三)《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三、主要内容(一)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全省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慢特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市州实现本统筹区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二)实施人群范围。已在参保地完成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纳入实施人群范围。(三)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各市州要将本统筹区确定的所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院和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四)规范直接结算政策。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委政府“下基层察民情暖民心解民忧”部署,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异乡愁医”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4号)精神,决定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

(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

(三)《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全省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门慢特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市州实现本统筹区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实施人群范围。已在参保地完成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纳入实施人群范围。

(三)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各市州要将本统筹区确定的所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院和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四)规范直接结算政策。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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