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栏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8-26 加入收藏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鄂药监宜药罚〔2022〕6号销售劣药皂角刺案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朱邦才91420500089990812A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皂角刺(批号:190101),经三峡公共检测中心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2022年6月17日履行完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1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鄂药监宜药罚〔2022〕6号

销售劣药皂角刺案

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朱邦才

91420500089990812A

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皂角刺(批号190101),经三峡公共检测中心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

宜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2022年6月17日

履行完毕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