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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21〕19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3 加入收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鄂监刑暂字第19号罪犯代俊琪,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代俊琪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5月6日相关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鄂监刑暂字第19号



罪犯代俊琪,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代俊琪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5月6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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