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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14]39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3 加入收藏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鄂监刑暂字[2014]39号罪犯方耀光,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2011年12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方耀光暂予监外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14年12月29日相关附件: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鄂监刑暂字[2014]39

罪犯方耀光,男,19733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2011122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724日至202112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方耀光暂予监外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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