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药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8月22日,省药监局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印发了《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对“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不予处罚,主要是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使企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省药监局还规定:当事人具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此举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关附件: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云计算 电话:4006-4006-67
提示: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指导方案;本站不提供对相关信息进行咨询与解释的服务,请勿联系;文章内容由专人复制粘贴,不经过人为二次编辑,信息如展示不完整,可免费向我们咨询原文链接;内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站建设初衷旨在为服务企业和本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工作动态,以便于指导本公司和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本站所有文章和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并删除,相关权益归属原网站和作者,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如您需要友链等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