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务办〔2013〕40号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关于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综合效应,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资源,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务服务中心将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驻部门及事项
凡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实际办理量较少,既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常驻窗口,也不具备设立分中心条件的职能部门,应作为综合服务窗口的成员单位,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将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进入综合服务窗口的审批项目,原部门不再另行受理。综合服务窗口成员单位及其进驻事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进驻综合服务窗口的部门有: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外侨办、司法局、市旅游局、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
二、运行方式
综合服务窗口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内部调剂解决。各进驻单位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签订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委托文件(委托文件格式样本附后),明确事项和权限,并承担委托办理的全部职责和责任。原则上所有事项均委托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对于即办件委托窗口直接办理;承诺件委托窗口履行受理职责,实行“窗口统一受理、部门运行审批、承诺时限办结”。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事项一般分为咨询、即办和承诺办理三种形式。
咨询事项:对于服务对象的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本人所掌握的情况,向服务对象作宣传、介绍,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即办事项:对于部门委托的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办结。
承诺事项:对于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后向服务对象出具《综合服务窗口承诺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各部门当日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移交申报资料手续;职能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期满的前1个工作日将办件结果返回综合服务窗口,由窗口统一将办件结果送达服务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进驻部门要认真研究委托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于2013年8月1日前完成办理事项的委托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选派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承担窗口工作,会同职能部门加强窗口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及服务能力。
(二)规范运行。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各类事项的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收费标准、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要在相关媒体和服务窗口公开;要明确专人协调窗口工作,实行A、B岗工作制度,保证窗口办件及时传递;要发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实现窗口与部门的网络联动,提高事项办理效率;要建立完善制度,加强窗口与部门业务衔接,理顺前台与后方关系,确保事项办理规范、高效、便民。
(三)加强考核。综合服务窗口成员单位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对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
附件:1.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事项目录
2.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委托书(样本)
3.综合窗口成员单位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事项目录
(共13项)
单位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教育局(2项) |
行政审批 |
1、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管理服务 |
2、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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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1项) |
管理服务 |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民办非企业登记 |
体育局(4项) |
行政审批 |
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 |
管理服务 |
2、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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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 |
3、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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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 |
4、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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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办(2项) |
管理服务 |
1、全市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 |
2、邀请一般经贸、科技专业人员来华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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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1项) |
管理服务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旅游局(1项) |
行政审批 |
1、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 |
统计局(1项) |
管理服务 |
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事业单位管理局(1项) |
管理服务 |
1、事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粮食局(1项) |
管理服务 |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附件2
宜昌市XXX(单位名称)
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委托书
(样本)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单位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办理事宜委托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项、管理服务项目项、动态管理项目项。项目目录如下: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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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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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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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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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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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委托办理项目中承诺件的审查和决定权限由甲方行使,受理申请、申请资料齐全性审查、收费、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由乙方行使;委托办理项目中的即办件的受理、审查、决定、收费及送达权限委托乙方行使。甲方不再行使已经委托乙方的权限,不在本单位受理申请、收取相关费用、送达办理结果。
三、委托办理项目,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乙方窗口依法受理,即时告知甲方联系人。甲方联系人一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资料。在承诺办理时限内,甲方联系人将办理结果送达乙方窗口。乙方窗口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乙方窗口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委托权限。甲方分管领导、工作联系人发生调整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乙方。委托办理项目的业务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窗口工作人员并及时衔接修改“宜昌市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系统”中的信息和政务服务指南。
五、乙方负责按照市政府授予的权限,对甲方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比。
六、本委托书在市政府未发布新的工作要求前均为有效。委托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修改。
七、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留存两份。
委托单位(公章):受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3
综合窗口成员单位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姓名 |
性别 |
岗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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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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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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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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