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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2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为有效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加强源头治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

  为有效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加强源头治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以更高站位、更强决心、更大力度,全力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制度要求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严格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1.专户资金来源和标准

  (1)对于需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对于不需工程招标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2)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比例、方式,其中重点对工资性工程款(以下称人工费)的数额、预付款数额、进度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30%)、支付方式和该项目的工资专户(户名及账号)予以约定,确保优先足额支付人工费。

  2.专户资金使用

  (1)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支付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它支出,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户设立银行共同监管。

  (2)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工程发包人审核,并经审核确认盖章后,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注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3.工资专户监管

  (1)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县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督查。

  (2)未按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连续两次未按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位。

  (3)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款的工程监理单位(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县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县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4)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二)建立实名制用工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和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严格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建立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对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工资发放不规范的,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四)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对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严格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收取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五)建立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对未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严格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推进相关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约成本。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工作职责

  (一)管理职责。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范围。各乡镇、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二)协调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度。住建、交通、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湖泊、自然资源规划、县城发集团、电力等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问责追责。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清欠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将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存档(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另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并报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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