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09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

  《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及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县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打造建筑业房地产业山区强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宜府办发〔2022〕4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走出去”发展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着力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自身品牌强、带动作用明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动我县建筑业及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山区强县”目标。

  二、总体目标

  围绕建筑业及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打造“宜昌建造”的长阳样板。到2025年底,力争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筑业企业数量达到40家,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亿元,实现税收贡献2亿元以上。力推1家企业入围宜昌市建筑“十强企业”,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达到1家以上,年产值10亿至3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初步建立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条,使建筑业成为全县支柱产业之一。力争培育1家以上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10家以上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业年投资10亿元以上,年建成商品房1500套以上,为实现长阳大县城目标再增加6万人提供刚性住房需求10000套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地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或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甲级(或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升级仅给予一次奖励。对在《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本地注册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原持有三、四级,暂定资质晋升为二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2.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县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长阳,且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自实现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该项扶持自签约之日起五个年度内有效,第六年起不再扶持。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清算力度,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按照纳税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牵头单位:县招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3.大力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发扬工匠精神,支持创建优质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我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或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除省市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加快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提高建设领域科研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建筑材料,对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且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建筑材料占总投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审计局)

  (二)扶持企业开拓建筑市场

  5.立足本地市场,本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本地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且具备能力承揽的工程项目,招标不得设置过高门槛限制、排斥本地建筑业企业;鼓励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县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单位支持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县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对县内防洪抢险救灾工程、民间投资工程等依法可不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地企业积极参与。(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经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湖泊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拓展县外市场,推进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监理、咨询等企业积极拓展县外市场。凡我县建筑业企业到县外承接工程,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不含县内)在1亿元、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2%给予奖励;凡我县房地产企业到县外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税务局)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组织在长投资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与本地施工企业进行对接,鼓励发展长阳建造。(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

  (三)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8.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项目可研、立项、用地预审、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时需统筹规划,要将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按一定比例列入项目投资概算规模,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推动我县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鼓励优先使用本地建筑建材产品。积极引导本地企业加强产品转型升级,拓展业务范围,突出发展新型建材、水泥、软瓷、陶粒、玻璃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推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鼓励支持本地企业间共享销售渠道资源,建立本地产品销售清单,加大“长材长用”合作力度,提升整体竞争优势,营造抱团发展态势,进一步掌握市场话语权和主动权。鼓励县内平台公司加大与本地建筑建材企业合作力度,通过融资、联合等方式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资质等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本地建筑建材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

  10.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开展建筑领域碳达峰行动,推广绿色建材,推行绿色施工,建设绿色建筑,实现绿色发展。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升级换证、信用评价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带头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11.着力完善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总承包。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经信局)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2.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交房即交证”模式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湖泊局、县市场监管局)

  13.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业对接机制。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房地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及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向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对优质企业给予相关信贷担保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宜昌银保监分局长阳监管组)

  14.进一步加大建筑及房地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及房地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地有关人才补贴、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招投标方式争取得到政府的资金补贴。搭建建筑及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建筑及房地产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全链条服务,不断提升建筑业及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牵头单位:县人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15.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两年内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省优质工程“楚天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80%以上,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以上,预留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审计局)

  16.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进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应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牵头单位:宜昌银保监分局长阳监管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进一步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智慧工地”建设和考核结果应用。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城管局)

  18.进一步加强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管理。全面开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动态检查执法。加强建筑及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违规开发和销售商品房等行为。加大项目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严肃查处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的违法行为;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房价大起大落,严格管理预售资金的支取及用途,公开招标实力强、服务优、信誉好的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建筑及房地产市场失信主体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应用,实现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强拆迁力度,坚持净地出让原则,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才有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支持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款的50%,余款一年内结清,特殊项目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20.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地上规划层数6层(含)以下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施工至地上2层结构封顶、7层至12层(含)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施工至地上3层结构封顶、13层以上(含)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施工至地上5层结构封顶,可以申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长阳营业部)

  21.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不再以任何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风险金。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至项目所有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房屋抵押风险由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供资金保障。避免项目在办理首次登记后出现公积金贷款抵押无法落实的重大风险。(牵头单位: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长阳营业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2.促进商品房销售。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执行“认房认贷”标准时,只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自主缴存方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2年内上市交易不再受限制,促进商品住房一、二手市场良性循环;加强个人购买商品房补贴力度,自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自然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每套2万元标准予以补贴;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暂行办法》(长发〔2021〕25号)、《关于全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企业自愿、政府认定为原则,将优质商品房项目纳入政府人才房筹集名目予以推介;及时发布拆迁项目安置购房信息。(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长阳营业部、县金融服务中心)

  (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

  23.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编办、县人才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经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湖泊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招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长阳营业部、宜昌银保监分局长阳监管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4.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当年度进行考核,次年度进行奖励兑付,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除一次性奖励外的其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县社会贡献量的总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经核实确因开发商造成房屋质量、物业管理等问题,发生投诉5起(含5起)以上或群体性上访事件1次(含1次)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享受资质升级奖励政策、总部迁入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长阳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房地产企业自注销或资质失效之日,取消第2、4、6项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间国家及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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