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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猇亭区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01 加入收藏
猇亭区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号)、《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府发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

  猇亭区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 号)、《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府发〔2019〕7 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领域审批效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流程行政许可、备案、服务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类别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包括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审批事项材料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报建程序,前置事项由建设单位以书面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或后续审批环节中申请办理,其它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不以该审批结果为前置条件,同步开展后续审批的方式。

  审批事项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建设单位(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

  (一)推行告知承诺普惠制度。对市级和区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五证同发”“免审先建”项目等,可对审批事项或审批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制。除涉及安全、质量、环保和项目验收的审查事项外,各审批部门确保各审批事项原则上不低于一个审批材料可采用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过程中确实无法按时提供的审批材料可自行确定采用告知承诺制方法办理。审批部门应及时记录告知承诺事项及后期履诺行为,若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履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共享各审批成员单位,项目全建设链均不得再次使用告知承诺。

  (二)告知承诺制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不愿意做出承诺的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常规程序审批。

  四、相关要求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二)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结合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监督机制。各审批部门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四)强化信用监管。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中国、各部门诚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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