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8-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安监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农村公路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完善公路路网、拉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执行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8〕4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村公路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完善公路路网、拉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执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三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确定的参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向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全面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工程包括县道、乡道、村道、通自然村组公路、渡改桥、危桥改造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渡改桥、危桥改造等工程的建设程序管理与监督,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审批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承担质量安全监督责任。

  第二章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湖北省、宜昌市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我市境内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质量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各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组织受监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与质量鉴定;掌握全市农村公路质量动态,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局和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始,至竣工验收止。使用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并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参建单位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十条 受理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依法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上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受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质监部门指导。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资料表的要求向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当自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试验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试验检测范围、项目和频率等,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

  第十七条负责农村公路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其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对因试验检测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和具体情况,在项目开工之初,有针对性地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及时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确保对农村公路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覆盖。每年年初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在建、拟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督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以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明查暗访、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实体关键质量指标进行质量抽检。

  所有项目开工初期,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组织一次综合督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机构人员配备和依法建设管理情况;对照施工、监理合同约定,重点核查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设备履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安全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应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

  督查结束后,视情况及时召开反馈会。通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及时下发《质量安全抽查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返工并紧密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对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顿完成整改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复工申请,经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复查满足复工条件并下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责任追究,依据相关信用评价办法、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予以信用评价扣分、行政处罚处理。对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桥涵等构造物台背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厘米分层回填碾压、夯实。

  5.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第二十六条 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二十七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的设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等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备制、运输、浇筑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备制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4.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5.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未履行其质量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市凡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本办法。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和企业出资修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我市农村公路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到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的视为违规建设项目,其全部责任和后果由相关参建单位自负。

  第三十一条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项目不得支付建设资金,违规支付建设资金的项目业主经报请市政府后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建设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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