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47号)、《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宜市分类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均对垃圾分类提出了工作要求及任务。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宜昌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明确工作目标
2022年,巩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成效,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质扩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100%、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50%。至少建成2个生活垃圾分类省级示范社区,5个生活垃圾分类省级示范村。
2023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有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70%。
2024年,建成运行高效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参与率达90%以上。
(三)明确工作任务
主要对分类标准、分类责任主体、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运输机制、补齐设施短板、建立分类统计台账、完善管理考评体系等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组织保障及体系建设,进一步压实责任,将该项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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