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供选择的社会职业越来越多,与体育行业形成竞争,把体育事业作为发展方向的青少年越来越少。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增强我市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发展后劲,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人才,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由市文旅局牵头组织对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当政发〔2014〕7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鄂体〔2016〕33号)
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的意见》(宜府发〔2018〕13号)
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奖励范围包括奥运会、残奥会、青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残运会、全运会、青运会、智运会、省运会、省及以上锦标赛、宜昌市运会等比赛;奖励对象包括当阳籍运动员、启蒙和输送教练、输送单位、相关项目家庭。
(二)奖励设置
设立大赛名次奖励、输送奖、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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