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20
一、出台背景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宜府办发号),年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确保宜昌市级预案与省级预案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在完成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宜昌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18〕36号),2021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确保宜昌市级预案与省级预案主要内容保持一致,在完成“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宜昌市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进行修编。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8章3个附件组成,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和附则,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附件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附件3应急处置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更加明确。新《预案》规定适用于“宜昌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较2018年《预案》的表述有所调整;同时新《预案》还明确“核辐射污染事件、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二)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更完善。对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将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分级标准进行更新修改。

  (三)进一步完善组织指挥体系。增加了县市区层面指挥机构的内容。在成员单位职责职责部分,结合机构改革,将成员单位的名称、职责进行更新调整。另外考虑到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可能需要协调市政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协调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中增加了市城管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增加了成立现场工作小组的相关内容。

  (四)信息报告和通报进一步强化。根据《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将“信息报送”相关时限修改为“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宜昌市政府书面报告;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等级,或者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出情况,要力争30分钟内向宜昌市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续报及终报等工作;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报告;接到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核报要求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电话反馈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不超过40分钟。初步认定为一般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和终报。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五)更新完善了其他内容。

  结合省级预案,对《应急预案》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和附件等章节内容进行完善修改。

  三、适用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执行标准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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