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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12-31 加入收藏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春节临近,大量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春节临近,大量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要求,现就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农民工工资应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为付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产生工资纠纷的,由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纠纷由企业与“包工头”或其他组织、个人协商解决。

  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后,施工单位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拖欠的,由施工单位将农民工拖欠的工资登记造册并经认可后,建设单位可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或农民工因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等发生争议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农民工返乡路费的标准预先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争议内容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健全联动防控机制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市政府决定建立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经济商务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建设局、市经济商务局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加工本系统本行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

  市信访局要认真做好农民工上访的接访工作;市公安局要防止农民工因工资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招用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全面排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要对分包工程、包工头招用农民工人数、工资支付、欠薪数额等进行全面排查。

  三、有关要求

  各联动防控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联动防控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是要预防并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农民工因欠薪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如发生10人以上集体讨薪案件或因欠薪发生堵路、自杀、拉电闸等过激行为的,有关单位要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电话:4212640)。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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